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3275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代 理 人 賴聰德債 務 人 泰嘉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蔡明憲人債 務 人 蔡明君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泰嘉漁業股份有限公司、蔡明憲、蔡明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務人泰嘉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提出債務人蔡明憲、蔡明君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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