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3193號
KSDV,99,司促,53193,20101105,3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319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李啟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啟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確認債務人
  正確之姓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