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3095號
KSDV,99,司促,53095,20101110,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3095號
債 權 人 弘日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冰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佰貳拾柒萬柒仟捌佰肆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起息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弘日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冰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