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2916號
KSDV,99,司促,52916,2010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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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2916號
債 權 人 天一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卿
債 務 人 有倫企業社即李正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有倫企業社即李正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有倫企業社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人
  為何人?究為獨資或是合夥?
二、債務人李正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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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一輪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