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2916號債 權 人 天一輪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文卿債 務 人 有倫企業社即李正廉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有倫企業社即李正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有倫企業社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人 為何人?究為獨資或是合夥?二、債務人李正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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