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2906號
KSDV,99,司促,52906,2010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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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2906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芝本家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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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芝本家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