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91年度,217號
SSEV,91,新簡,217,200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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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二一七號
  原   告 台南縣大內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楊信基
  訴訟代理人 楊玉輝
  被   告 戊○○
        丙○○
        丁○○
        己○○
        甲○○○
        庚○○
        辛○○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一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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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