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二一七號 原 告 台南縣大內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楊信基 訴訟代理人 楊玉輝 被 告 戊○○ 丙○○ 丁○○ 己○○ 甲○○○ 庚○○ 辛○○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一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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