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二О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詮晟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堅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原告給付新台幣壹拾萬零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叁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詮晟交通有限公司(下稱詮晟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係被告詮晟公司僱用之司機,於民國九十年五月 三十日,被告甲○○駕駛聯結車,沿國道一號高速公路由忠向南行駛,途經台南 縣安定鄉路段三一二公里六三0公尺處,本應注意汽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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