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原 告 林迦物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伊忱
訴訟代理人 陳景裕律師
鄭美玲律師
被 告 馮俊勇
呂張
劉玉美
許李月梅
劉國慶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99年12月1 日上午9 時10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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