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112號
原 告 劉啟安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張碧華律師
吳惠娟律師
被 告 邱莉雅
訴訟代理人 廖振發
被 告 黃子倫
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律師
陳正男律師
朱淑娟律師
被 告 毛儷蓉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71號廖振發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
件,經原告(對廖振發及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除廖振發部分業經為訴訟上和解而終結外,)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碧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