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90年度,859號
SSEV,90,新簡,859,200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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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八五九號
  原   告 甲○○即洽吉紙
  訴訟代理人 廖俶瑛
  被   告 譽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村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譽力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下同)九十年三月份起即陸 續向原告洽吉紙器社訂購彩盒共計二萬六千五百三十二個(即六個貨櫃,每個貨 櫃為四萬四千二百二十二個),每個彩盒的單價為新台幣(下同)十二元,總計 貨款為三十一萬八千三百八十四元,原告已依約將上開彩盒送達被告公司,詎被 告僅給付上開貨款的二分之一即十五萬九千一百九十二元予原告後,尚積欠十五 萬九千一百九十二元未給付,原告業將包含上開貨款先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予被告 公司,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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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譽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