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八四六號
原 告 登鈺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英彪
原 告 甲○○
共同訴訟代 黃正男律師
被 告 永晨電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讚
訴訟代理人 蔡敬文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甲○○應親自到庭。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林 淑 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馬 愛 君中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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