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90年度,846號
SSEV,90,新簡,846,2002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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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八四六號
  原   告 登鈺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英彪
  原   告 甲○○
  共同訴訟代 黃正男律師
  被   告 永晨電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讚
  訴訟代理人 蔡敬文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甲○○應親自到庭。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林 淑 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馬 愛 君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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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登鈺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晨電鍍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