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新市簡易庭(刑事),新簡字,91年度,163號
SSEM,91,新簡,163,2002052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一六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少連偵字第一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前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同案少年林俊議於警訊 時之供述相符,並經證人陳民正於警訊時證稱之情節相符,且林俊議所有供竊車 所用之鑰匙二把扣案可稽。事證明確,犯行足可認定。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 鄭隆慶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