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2677號
KSDM,99,聲,2677,2010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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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6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 000 元逕命具保,而由具保人乙○○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提出 現金繳納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等語。二、經本院審酌相關卷證,核屬真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 第1 項、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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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