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9年度,927號
KSDM,99,簡,927,2010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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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9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14670 號、第14902 號、第17378 號、第18451 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71 條第1 項之未指定犯人 誣告罪。被告接續填寫遺失票據申報書之誣告犯行,均基於 單一之誣告決意,且時間上甚為密接,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被告 犯後於所誣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應依刑法第172 條規定 減輕其刑。因此規定較諸刑法第62條規定之自首減輕其刑, 有利於被告,是被告之行為,即便符合自首要件,仍應優先 適用該法條,且無須重複減輕其刑(最高法院70年度臺上字 第7260號、88年度臺上字第5548號判決要旨參照)。爰審酌 被告明知其支票並未遺失,竟謊報遺失而辦理掛失止付,徒 然耗費國家偵查及司法訴訟資源,行為確有可議之處,惟念 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 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之資力、智識及教育程度,諭知如主文 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 項,刑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72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171條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14670號
99年度偵字第14902號
99年度偵字第17378號
99年度偵字第18451號
被 告 甲○○ 男 4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路121號3樓之3
居高雄市○○區○○里○○路124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址設高雄市苓雅區○○○路121號3樓之3「協琪建 設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協琪公司)之負責人,明知其已於 民國99年1月初某日,將附表所示之支票18張透過陳怡廷交 予合翔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合翔公司)之負責人朱瑾珉使用 ,並未遺失,竟基於意圖使不特定人受刑事處分之誣告接續 犯意,於99年2月10日,先後前往高雄市新興區○○○路139 號彰化銀行新興分行、高雄市○○○路204號聯邦銀行高雄 分行,以附表所示之支票遺失為由,分別向該等金融機構申 報掛失止付上揭支票共18紙,並填具致警察局之遺失票據申 報書及致臺灣票據交換所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以書面未 定犯人向該管警察機關誣告他人涉犯侵占遺失物之罪嫌,嗣 分別經甲○○於99年4月26日向本署遞送自首聲請狀,及為 警通知甲○○張玉穎、陳智偉、蕭光鈺等人到案說明,而 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新店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甲○○於警詢及本署偵查時之自白、證人陳怡廷於本署 偵查時具結之證述。
㈡證人張玉穎、陳智偉、蕭光鈺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遺失票據申報書影本4份。
㈣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資料查報表影本6份。
㈤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4份
㈥附表編號1、2、4、8、9、11、12、13等支票正反面影本。 ㈦臺灣票據交換所高雄分所退票理由單影本8份。



綜上,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 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 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檢 察 官 乙 ○ ○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1條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式者,亦同。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票載發票│票據號碼 │付款行 │票面金額│備註(提│
│ │ │日 │ │ │(新台幣│示及退票│
│ │ │ │ │ │) │情形) │
├──┼───┼────┼─────┼────┼────┼────┤
│ 1 │協琪公│99年3月 │FN0000000 │彰化銀行│42萬元 │有提示 │
│ │司 │20日 │號 │新興分行│ │遭退票 │
├──┼───┼────┼─────┼────┼────┼────┤
│ 2 │協琪公│99年3月 │FN0000000 │彰化銀行│42萬元 │有提示 │
│ │司 │30日 │號 │新興分行│ │遭退票 │
├──┼───┼────┼─────┼────┼────┼────┤
│ 3 │協琪公│不詳 │FN0000000 │彰化銀行│不詳 │無資料 │
│ │司 │ │號 │新興分行│ │ │
├──┼───┼────┼─────┼────┼────┼────┤
│ 4 │協琪公│99年3月 │FN0000000 │彰化銀行│58萬 │有提示 │
│ │司 │20日 │號 │新興分行│5,000元 │遭退票 │
├──┼───┼────┼─────┼────┼────┼────┤
│ 5 │協琪公│不詳 │FN0000000 │彰化銀行│不詳 │無資料 │




│ │司 │ │號 │新興分行│ │ │
├──┼───┼────┼─────┼────┼────┼────┤
│ 6 │協琪公│不詳 │FN0000000 │彰化銀行│不詳 │無資料 │
│ │司 │ │號 │新興分行│ │ │
├──┼───┼────┼─────┼────┼────┼────┤
│ 7 │協琪公│不詳 │FN0000000 │彰化銀行│不詳 │無資料 │
│ │司 │ │號 │新興分行│ │ │
├──┼───┼────┼─────┼────┼────┼────┤
│ 8 │協琪公│99年3月9│FN0000000 │彰化銀行│49萬 │有提示 │
│ │司 │日 │號 │新興分行│5,420元 │遭退票 │
├──┼───┼────┼─────┼────┼────┼────┤
│ 9 │協琪公│99年3月 │FN0000000 │彰化銀行│42萬 │有提示 │
│ │司 │21日 │號 │新興分行│2,100 元│遭退票 │
├──┼───┼────┼─────┼────┼────┼────┤
│ 10 │協琪公│不詳 │FN0000000 │彰化銀行│不詳 │無資料 │
│ │司 │ │號 │新興分行│ │ │
├──┼───┼────┼─────┼────┼────┼────┤
│ 11 │協琪公│99年2月 │UA0000000 │聯邦銀行│23萬 │有提示 │
│ │司 │27日 │號 │高雄分行│7,300元 │遭退票 │
├──┼───┼────┼─────┼────┼────┼────┤
│ 12 │協琪公│99年3月 │UA0000000 │聯邦銀行│88萬 │有提示 │
│ │司 │20日 │號 │高雄分行│2,000元 │遭退票 │
├──┼───┼────┼─────┼────┼────┼────┤
│ 13 │協琪公│99年3月 │UA0000000 │聯邦銀行│73萬 │有提示 │
│ │司 │26日 │號 │高雄分行│5,000 元│遭退票 │
├──┼───┼────┼─────┼────┼────┼────┤
│ 14 │協琪公│不詳 │UA0000000 │聯邦銀行│不詳 │無資料 │
│ │司 │ │號 │高雄分行│ │ │
├──┼───┼────┼─────┼────┼────┼────┤
│ 15 │協琪公│不詳 │UA0000000 │聯邦銀行│不詳 │無資料 │
│ │司 │ │號 │高雄分行│ │ │
├──┼───┼────┼─────┼────┼────┼────┤
│ 16 │協琪公│不詳 │UA0000000 │聯邦銀行│不詳 │無資料 │
│ │司 │ │號 │高雄分行│ │ │
├──┼───┼────┼─────┼────┼────┼────┤
│ 17 │協琪公│不詳 │UA0000000 │聯邦銀行│不詳 │無資料 │
│ │司 │ │號 │高雄分行│ │ │
├──┼───┼────┼─────┼────┼────┼────┤
│ 18 │協琪公│不詳 │UA0000000 │聯邦銀行│不詳 │無資料 │
│ │司 │ │號 │高雄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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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