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9年度,482號
KSDM,99,簡,482,2010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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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柳侑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27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柳侑祥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深綠色圓形錠劑貳顆(驗後淨重共零點伍零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柳侑祥明知含MDMA成份之搖頭丸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 之第二級毒品,不得無故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 犯意,於民國99年1 月20日7 時7 分前之某不詳時間,向姓 名年籍不詳之人以不詳代價購入含MDMA成份之搖頭丸2 顆後 ,即將之置放在高雄市○鎮區○○街114 巷3 號住處而持有 之。嗣員警於99年1 月20日7 時7 分許,持搜索票在柳侑祥 上開住處執行搜索,並當場扣得柳侑祥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 含MDMA成份之搖頭丸2 顆而查獲。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柳侑祥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㈡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㈢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99年6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330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書。
三、核被告柳侑祥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明知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竟仍持有之,行為誠屬可議,惟念及 所持有毒品數量不多,並未流入社會,所生危害程度非鉅, 以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暨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四、至扣案之深綠色圓形錠劑2 顆(驗後淨重0.506 公克),經 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於99年6 月9 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可參, 係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 條 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爭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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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