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9年度,923號
KSDM,99,易,923,2010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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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92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淑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266號
99年度偵字第582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
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尤淑娟連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四、五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宣告刑(含主刑、減刑後之刑及從刑);又犯如附表三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共貳佰拾叁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宣告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四、五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尤淑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 自民國94年11月間起,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83巷11 號3 樓之2 住處內,利用電腦及網路設備連接上網,至雅虎 「尋夢園聊天室」網站,以其所申請之即時通帳號「kikiok 951 」登入後,再以「嘉恩」、「曉娟」、「文恩」、「家 恩」、「筱娟」、「小米」、「雅慧」及「小娟」等暱稱, 在該聊天室結識不特定之網友,並以如附表四編號2 所示之 2 個行動電話門號與網友聯絡,且為免網友發現其真實面貌 及身分,而將其自無名小站下載之「廖瑋婷」照片及其隨機 編造之Z000000000身分證號碼傳送給網友,取得網友之信任 後,旋即以母親重病住院、哥哥去世、自己車禍……等名義 ,博取網友同情,並趁機向如附表一所示之網友借款,佯稱 日後可返還借款,致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均不疑有他,而 陷於錯誤,先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之 金額匯至尤淑娟所指定之帳戶(詐騙手法及匯款詳情均如附 表一所載)。另尤淑娟復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後於附表二、三所示之時間,以相同 之手法,向附表二、三所示之被害人詐騙如附表二、三所示 之金額(詐騙手法及匯款詳情均如附表二、三所載)。尤淑 娟得款後均供己花用殆盡。嗣有部分網友,因尤淑娟未依約 還款,且聯絡無著,遂報警處理,而於98年11月23日,經警 方依法前往尤淑娟上開住處執行搜索,並拘提尤淑娟到案後 ,始悉上情,並扣得尤淑娟所有如附表四、五所示供犯罪所 用之物,及尤淑娟向其父尤文東、其母尤廖千雅所借用如附



表六所示之物等物品。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尤淑娟所犯為死刑、無刑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 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指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尤淑娟於本院審理時均能坦承不諱 (見本院易字卷第198 頁反面、第200 頁反面至第213 頁) ;而與證人即被害人林家和陳昱甫朱英廷林鴻鐘、洪 孝韋、帥邑霖、鍾政宴、柯丞峰、葉文發張凱閔、毛國良 、林宗郁曾三龍葉政偉蘇士淵廖士雄、簡鋕宗、邱 基泰、曾裕詠、吳東原洪嘉宏、劉建志、范師銓、范綺妮 、陳偉智黃美翠黃永宏周志高、陳彥銘、賴正帆、許 慧美、許瑜恩劉原宏許勝程、張俊傑、王建騰黃耀均張鈞毓、李佳霖、劭鴻展等人於警詢及偵查時證述渠等遭 被告以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手法詐騙財物等情節,均互 核相符(見警1 卷第39至44、49至51、53至55、57至59、61 至63、67至70頁,警2 卷第18至20、22至24、33至35、37至 39、41至43、48、49、62至64、74至76頁,警3 卷第97至10 2 、104 至118 、121 至136 、138 至142 、145 、146 、 148 至153 、156 至161 、164 至170 、174 至176 、 177 至179 頁,偵1 卷第25、26、48、49頁,偵2 卷第9 至11、 14至16頁);另證人廖瑋婷亦於警詢時證述:其在無名小站 上之照片遭被告盜用等語屬實(見警1 卷第45、46頁);另 證人即被告之父尤文東、被告之母尤廖千雅於警詢及偵查中 亦均證述:渠等分別將如附表六所示之存摺、提款卡借予被 告使用等語綦詳(見警3 卷第30至37頁,偵2 卷第19、20頁 );而證人及被告之舅舅廖明清廖明吉於警詢時亦均證稱 :被告以渠等名義分別聲請如附表五四編號2 所示之手機門 號使用等情節歷歷在卷(見警三卷第186 至187 、189 至19 2 頁),參核相符。此外,並有如附表四至六所示之物扣案 ,且有本院98聲搜字第0015875 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扣押物照片9 張、遭被告盜用之「 廖瑋婷」照片2 張、通聯調閱查詢單3 張、被告至提款機提 領現金之照片8 張,陽信商業銀行高雄分行99年1 月18日陽 信高雄字第990002號函附尤淑娟開戶基本資料、資金往來明 細表各1 份,尤淑娟所有屏東車城郵局帳戶(帳號:000000



00000000號)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 份、荷商荷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99年4 月9 日(99)荷銀法字第0855號 函附尤淑娟所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原台東中小企銀 帳戶)之交易往來明細1 份,中華郵政份有限公司(下稱各 地區郵局)屏東郵局98年11月2 日屏營字第0985002881號函 附尤廖千雅所有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客戶歷 史交易清單各1 份,聯邦商業銀行99年11月5 日(99)聯會 業管字第01844 號函附尤文東所有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 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 份,「Yahoo 奇摩」網站回覆之 網路帳號「kikiok951 」查詢結果1 份,被害人帥邑霖、葉 文發指認被告照片各1 張,被告所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通 聯記錄1 份、被害人朱英廷林家和提出之郵政國內匯款執 據各117 張、1 張,鳳山郵局99年4 月16日鳳營字第099010 0454號函附吳東原之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被害 人洪孝韋、周智高、吳東原許慧美劉原宏王建騰提出 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各1 份,被害人張鈞毓提出之農民銀行活 期儲蓄存款存摺、匯豐銀行台幣國內跟行電匯申請書、郵政 國內匯款執據、郵政存簿儲金簿各1 份,高雄郵局99年4 月 13日高營字第0992000906號函附黃耀德、廖士雄洪嘉宏帳 戶相關儲金交易資料各1 份,華南商業銀行小港分行99年 4 月19日(99)華小港字第099000110 號函附簡鋕宗開戶基本 資料、存款往來明細各1 份,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行99年 4 月20日一麻豆字第00101 號函附林宗郁所有00000000000 號 帳戶於96年間之交易往來明細1 份,臺灣土地銀行嘉義分行 99年5 月7 日嘉存密字第0990000909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基本資料查詢單、96年度交易明細查詢單各1 份等 資料附卷可稽(見警1 卷第16至21、27至38、71至75頁,警 2 卷第65、79至89、114 至144 、156 至15 9頁,警3 卷第 41、46至49、120 、143 、144 、154 、155 、162 、 163 、171 至173 、181 至185 、220 至226 頁、247 至251-11 、280 至292 ,本院審易卷第43、45至68、70至73、75至77 、81至85、87至92、94-1、94-2頁)。是本件被告之自白, 經查與卷內之積極證據均互核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查本件被告尤淑娟如附表一所示之犯行後,刑法業於94年 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 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 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此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 之準據法,是此條本身雖經修正,惟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



,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 罰法律。又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 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 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 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有最高 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次 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 查:
㈠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 元以 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同條款規定「罰金:( 銀元)1 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本案關於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罰金部分,自應適用行為 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決定其罰金部分之 法定刑,對被告較屬有利。
㈡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被告之數犯罪行為,於 新法施行後,應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 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 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 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㈢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 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 不得逾20年」。惟此次刑法修正後之第51條第5 款規定:「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 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已有期徒刑合併刑 期之上限提高為30年,茲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自以修正前 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㈣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意旨及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 整體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論處。四、核被告尤淑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 罪。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多次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接,方 法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 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如 附表一所示之1 罪、如附表二所示之5 罪、如附表三所示之 213 罪,共計219 罪間,均犯意各別,罪名互殊,應分論併 罰。審酌被告身值壯年,竟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而以 如犯罪事實所示之手法,向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人詐騙財物 ,致如渠等均陷於錯誤,而遭被告詐騙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 金額,金額甚鉅,前後詐騙次數眾多,仍有部分被害人尚未 和解,惡性較重,本應嚴懲,以收刑罰教化之效。惟念其犯 後於本院審理時能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可,並於本院審理



時,與被害人周志高劉原宏廖士雄洪嘉宏邱基泰、 黃耀德、李佳霖、張俊傑、王建騰陳偉智許瑜恩、蘇士 淵、洪孝韋林家和陳昱甫、鍾政宴、曾三龍林宗郁、 毛國良、黃耀均朱炳祥均已達成調解,並給付賠償金額, 有本院調解筆錄2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易字卷第115 至156 頁),而被害人張鈞毓、范師銓、賴政帆、簡鋕宗亦均具狀 表示不願追究之意,有上開被害人4 人提出之書狀各1 份附 卷可參(見本院易字卷第94至96、98、104 頁),顯見被告 尚有悔意,及其犯罪手法、犯罪所得輕重不均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儆懲。至公訴人雖具體求刑 有期徒刑1 年6 月(見本院卷第224 頁反面),惟本院認上 開宣告之刑始足收刑罰教化之效,公訴人之求刑尚嫌過輕, 附此敘明。另被告如附表一、二所示犯行之犯罪時間均在96 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 條件,均應予減其刑2 分之1 。
五、如附表編號四、編號五所示之物,均係被告尤淑娟所有,供 其遂行本件詐欺取財犯行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 第2 款規定,均予宣告沒收如主文所示。至被告所有之屏東 車城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荷商荷蘭銀行 帳戶(原台東中小企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存 摺各1 份,雖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惟既未扣案, 且上揭帳戶業經警方查明係供詐騙匯款所用,應已遭被告放 棄使用而丟棄滅失,為免日後執行之困難,爰不另為沒收之 宣告,併此敘明。又扣案如附表六所示帳戶存摺3 本、提款 卡1 張,雖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然該等物品為尤文東、 尤廖千雅所有,並非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 1、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6條(修正前)、第339 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第38條第 1項第2 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0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盧葆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犯罪手法 │匯款方式及金額 │
│ │ │民國) │ │ │
├──┼───┼─────┼─────────┼──────────┤
│1 (│許勝程│93年5月2日│被害人不記得是否親│93年5 月2 日自被害人│
│起訴│ │ │自匯款,亦不記得係│郵局張戶(帳號:0101│
│書附│ │ │幫朋友或同事匯款,│000000000 號)匯款新│
│表編│ │ │不認識被告,對被告│臺幣(下同)1,000 元│
│號35│ │ │無印象。 │、500 元至被告車城郵│
│,下│ │ │ │局帳戶(帳號:007147│
│同)│ │ │ │00000000號,下同)。│
├──┼───┼─────┼─────────┼──────────┤
│2 (│邵鴻展│93年5月5日│93年3 月間某日起,│被害人以其所有之0141│
│40)│ │ │自稱「尤淑娟」之女│0000000000號郵局帳戶│
│ │ │ │子,在雅虎尋夢園網│,於93年5 月5 日轉帳│
│ │ │ │站,佯以交友,並以│20,000元、93年6月4日│
│ │ │ │獨自在臺北讀書,經│轉帳6,000 元,至尤淑│
│ │ │ │濟情況欠佳為由,博│娟車城郵局帳戶,共損│
│ │ │ │取網友同情,適有邵│失26,000元。 │
│ │ │ │鴻展登入該網站與該│ │
│ │ │ │女子往來後,陷於錯│ │
│ │ │ │誤而匯款。 │ │
├──┼───┼─────┼─────────┼──────────┤
│3 (│李佳霖│93年7 月5 │93年6 月間某日起,│93年7 月20日以被害人│
│39)│ │日及同年月│自稱「尤小娟」之女│所有之00000000000000│
│ │ │7日 │子,在前揭網站佯以│號郵局帳戶,轉帳2,00│
│ │ │ │交友,並以家中經濟│0 元至尤淑娟車城郵局│
│ │ │ │困頓,亟待幫助,博│帳戶。 │
│ │ │ │取網友同情,適有李│ │
│ │ │ │佳霖登入該網站與該│ │
│ │ │ │女子往來後,陷於錯│ │
│ │ │ │誤而匯款。 │ │
├──┼───┼─────┼─────────┼──────────┤
│4 (│帥邑霖│94年4 月29│94 年 4 月下旬起,│被害人以000000000000│
│4 )│ │日起至94年│自稱「尤淑娟」之女│36號帳戶於: │
│ │ │11月30日止│子,在雅虎尋夢園網│① 94 年 4 月 29 日 │
│ │ │ │站,佯以交友,謊稱│ 轉帳 5,000 元、 │
│ │ │ │各種理由 (如生病、│ 17,000 元。 │
│ │ │ │家中缺錢、哥哥去逝│② 94 年 5 月 11 日 │
│ │ │ │、車禍等 ),博取網│ 轉帳7,000元 │




│ │ │ │友同情,適有帥邑霖│③ 94年6月4日轉帳17,│
│ │ │ │登入該網站與該女子│ 000元。 │
│ │ │ │往來後,陷於錯誤而│④ 94年6月8日轉帳 │
│ │ │ │匯款。 │ 5,000元。 │
│ │ │ │ │⑤ 94 年 6 月 18 日 │
│ │ │ │ │ 轉帳 4,000 元。 │
│ │ │ │ │⑥ 94 年 6 月 24 日 │
│ │ │ │ │ 轉帳 20,000元。 │
│ │ │ │ │⑦ 94 年 6 月 29 日 │
│ │ │ │ │ 轉帳 6,000元。 │
│ │ │ │ │⑧ 94 年 7 月 6 日轉│
│ │ │ │ │ 帳 15,000元。 │
│ │ │ │ │⑨ 94 年 7 月 29 日 │
│ │ │ │ │ 轉帳 2,000元。 │
│ │ │ │ │入尤淑娟台東中小企銀│
│ │ │ │ │(現荷蘭銀行)帳戶(│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261615號,下稱台東中│
│ │ │ │ │小企銀帳戶,起訴書附│
│ │ │ │ │表誤載為陽信銀行,並│
│ │ │ │ │應予更正) │
│ │ │ │ │⑩ 94年5月20日轉帳 │
│ │ │ │ │ 15, 000元。 │
│ │ │ │ │⑪ 94年7 月20日轉帳 │
│ │ │ │ │ 9,000 元。 │
│ │ │ │ │⑫ 94 年 8 月 5 日轉│
│ │ │ │ │ 帳 13,000元。 │
│ │ │ │ │⑬ 94 年 8 月 11 日 │
│ │ │ │ │ 轉帳 5,000元。 │
│ │ │ │ │⑭ 94 年 8 月 15 日 │
│ │ │ │ │ 轉帳 5,000元。 │
│ │ │ │ │入尤淑娟陽信銀行高雄│
│ │ │ │ │分行帳戶(帳號:1080│
│ │ │ │ │00000000000000號,下│
│ │ │ │ │稱陽信銀行帳戶;起訴│
│ │ │ │ │書附表誤載為台東中小│
│ │ │ │ │企銀,應予更正)。 │
│ │ │ │ │⑮ 94 年 11 月 30 日│
│ │ │ │ │ 匯 20,000 元。 │
│ │ │ │ │⑯ 94 年 5 月 5 日轉│




│ │ │ │ │ 帳12,000元。 │
│ │ │ │ │入尤淑娟指定之不詳帳│
│ │ │ │ │戶。 │
├──┼───┼─────┼─────────┼──────────┤
│5 (│黃耀均│94年9 月11│94 年 9 月起,自稱│被害人以自己郵局 │
│38)│ │日起至95年│「尤淑娟」之女子,│0000000-0000000 號帳│
│ │ │1月20日止 │在雅虎尋夢園網站,│戶於: │
│ │ │ │佯以交友,誆稱自己│① 94 年 9 月 11 日 │
│ │ │ │家境清寒,母親尤廖│ 轉帳 3,000元。 │
│ │ │ │千雅因病重必須開手│② 94 年 9 月 14 日 │
│ │ │ │術,急需用錢,哥哥│ 轉帳 2,000元。 │
│ │ │ │又意外身亡等,博取│③ 94 年 10 月 8 日 │
│ │ │ │網友同情,適有黃耀│ 轉帳 10,000元。 │
│ │ │ │均登入該網站與該女│④ 94 年 11 月 5 日 │
│ │ │ │子往來後,陷於錯誤│ 轉帳 4,000元。 │
│ │ │ │而匯款。 │⑤ 94 年 11 月 25 日│
│ │ │ │ │ 轉帳 1,000元。 │
│ │ │ │ │⑥ 95 年 1 月 11 日 │
│ │ │ │ │ 轉帳 1,000 元 (起 │
│ │ │ │ │ 訴書誤載為 2,000 │
│ │ │ │ │ 元 )。 │
│ │ │ │ │⑦ 95 年 1 月 19日轉│
│ │ │ │ │ 帳 7,000 元。 │
│ │ │ │ │⑧ 95 年 1 月 20 日 │
│ │ │ │ │ 轉帳 3,000元。 │
│ │ │ │ │共32,000元至尤淑娟車│
│ │ │ │ │城郵局帳戶。 │
├──┼───┼─────┼─────────┼──────────┤
│6 (│張俊傑│94年11月17│94年9 月起,自稱「│被害人以自己郵局 │
│36)│ │日起至95年│尤淑娟」之女子,在│0000000-0000000 號帳│
│ │ │1月20日止 │雅虎尋夢園網站,佯│戶於: │
│ │ │ │以交友,誆稱自己家│① 94 年 11 月 17 日│
│ │ │ │境清寒,母親尤廖千│ 匯款 1,000元。 │
│ │ │ │雅因病重必須手術開│② 94 年 11 月 18 日│
│ │ │ │刀,急需用錢,哥哥│ 匯款 10,000元。 │
│ │ │ │又意外身亡等,博取│③ 94 年 11 月 19 日│
│ │ │ │網友同情,適有張俊│ 匯款 5,000元。 │
│ │ │ │傑登入該網站與該女│④94年11月24日匯款 │
│ │ │ │子往來後,陷於錯誤│ 5,000元。 │
│ │ │ │而匯款。 │⑤ 94 年 11 月 26 日│




│ │ │ │ │ 匯款 1,000元。 │
│ │ │ │ │⑥ 94 年 12 月 1 日 │
│ │ │ │ │ 匯款 25,000元。 │
│ │ │ │ │⑦ 94 年 12 月 7 日 │
│ │ │ │ │ 匯款 3,000元。 │
│ │ │ │ │⑧ 95 年 1 月 20 日 │
│ │ │ │ │ 匯款 1,000元。 │
│ │ │ │ │共 51,000 元,至被告│
│ │ │ │ │尤淑娟車城郵局帳戶。│
├──┼───┼─────┼─────────┼──────────┤
│7 (│張鈞毓│95年3 月11│95年3 月初起,自稱│被害人以自己合作金庫│
│18)│ │日起至95年│「尤文恩」之女子,│000-00000000000號帳 │
│ │ │4月11日止 │在雅虎尋夢園網站,│戶於: │
│ │ │ │佯以交友,誆稱自己│① 95年 3月 11日轉帳│
│ │ │ │哥哥車禍過世及父親│ 13,000、12,000元。│
│ │ │ │侵占農會公款急需用│②95年 3月 12日轉帳 │
│ │ │ │錢,博取網友同情,│ 23,000元。 │
│ │ │ │適有張鈞毓登入該網│③95年 3 月14日轉帳 │
│ │ │ │站與該女子往來後,│ 30,000元。 │
│ │ │ │陷於錯誤而匯款。 │④ 95 年 3 月 15 日 │
│ │ │ │ │ 轉帳 11,000元。 │
│ │ │ │ │⑤ 95 年 3 月 16 日 │
│ │ │ │ │ 轉帳 4,000元。 │
│ │ │ │ │⑥ 95 年 3 月 23 日 │
│ │ │ │ │ 電匯 47,000元。 │
│ │ │ │ │⑦ 95 年 3 月 24 日 │
│ │ │ │ │ 轉帳 8,000元。 │
│ │ │ │ │⑧ 95 年 3 月 27 日 │
│ │ │ │ │ 轉帳 10,000元。 │
│ │ │ │ │⑨95年 4 月 4 日轉帳│
│ │ │ │ │ 13,000 元。 │
│ │ │ │ │⑩ 95 年 4 月 6 日轉│
│ │ │ │ │ 帳 2,000 元。 │
│ │ │ │ │共173,000元,至被告 │
│ │ │ │ │尤淑娟陽信銀行帳戶(│
│ │ │ │ │起訴書誤載帳號為:10│
│ │ │ │ │0000000000000 號,應│
│ │ │ │ │予更正)。 │
│ │ │ │ │⑪95年4月11日匯款15,│
│ │ │ │ │ 000元(起訴書附表 │




│ │ │ │ │ 誤載為18800元)至 │
│ │ │ │ │ 被告尤淑娟車城郵局│
│ │ │ │ │ 帳戶。 │
├──┼───┼─────┼─────────┼──────────┤
│8 (│劉原宏│95年5 月24│95年4 月起,自稱「│被害人以自己郵局 │
│34)│ │日起至95年│尤淑娟」之女子,在│0000000-0000000 號帳│
│ │ │6 月14日止│雅虎尋夢園網站,佯│戶於: │
│ │ │ │以交友,誆稱自己家│① 95 年 5 月 24 日 │
│ │ │ │境清寒,母親因敗血│ 轉帳 20,000元。 │
│ │ │ │症又急需手術用錢,│② 95 年 6 月 2 日轉│
│ │ │ │博取網友同情,適有│ 帳 15,000元。 │
│ │ │ │劉原宏登入該網站與│③ 95 年 6 月 7 日轉│
│ │ │ │該女子往來後,陷於│ 帳 15,000元。 │
│ │ │ │錯誤而匯款。 │④ 95 年 6 月 14 日 │
│ │ │ │ │ 轉帳 7,000元。 │
│ │ │ │ │共 57,000 元至被告尤│
│ │ │ │ │淑娟車城郵局帳戶。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 犯罪手法 │匯款時間 │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及帳號 │ 宣告刑欄 │
│ │ │ │ │(新台幣)│ │ │
├──┼───┼─────────┼─────┼─────┼─────────┼────────┤
│1 (│吳東原│96年5月初起,自稱 │①96.4.20 │3,000元 │車城郵局 │處有期徒刑貳月,│
│起訴│ │「廖千雅」之女子,│ │ │0000000-0000000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書附│ │在雅虎尋夢園網站,│ │ │戶名:尤廖千雅 │,扣案如附表四所│
│表編│ │佯以交友,誆稱自己│ │ │ │示之物均沒收。 │
│號20│ │家境清寒,房租未繳├─────┼─────┼─────────┼────────┤
│,下│ │、妹妹缺學雜費,博│②96.4.21 │2,000元 │同上 │處有期徒刑貳月,│
│同)│ │取網友同情,適有吳│ │ │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東原登入該網站與該│ │ │ │,扣案如附表四所│
│ │ │女子往來後,陷於錯│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誤而匯款。 │ │ │ │ │
├──┼───┼─────────┼─────┼─────┼─────────┼────────┤
│2( │簡鋕宗│96年中旬起某女子在│①96.1.24 │6,000元 │同上 │處有期徒刑貳月,│
│13)│ │網路聊天室,佯以交│ │ │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友,誆稱自己家境清│ │ │ │,扣案如附表四所│
│ │ │寒需要幫助,博取網│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友同情,適有簡鋕宗├─────┼─────┼─────────┼────────┤
│ │ │登入該網站與該女子│②96.1.26 │3,000元 │同上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往來後,陷於錯誤而│ │ │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匯款。 │ │ │ │,扣案如附表四所│
│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3( │廖士雄│96年6月中旬起,自 │96.4.24 │4,000元 │同上 │處有期徒刑貳月,│
│15)│ │稱「游淑娟」之女子│ │ │ │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在網路聊天室,佯│ │ │ │,扣案如附表四所│
│ │ │以交友,誆稱自己家│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境清寒,母親重病,│ │ │ │ │
│ │ │博取網友同情,適有│ │ │ │ │
│ │ │廖士雄登入該網站與│ │ │ │ │
│ │ │該女子往來後,陷於│ │ │ │ │
│ │ │錯誤而匯款。 │ │ │ │ │
└──┴───┴─────────┴─────┴─────┴─────────┴────────┘
附表三:
┌──┬───┬─────────┬─────┬─────┬─────────┬────────┐
│編號│被害人│ 犯罪手法 │匯款時間 │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及帳號 │ 宣告刑欄 │
│ │ │ │(民國) │(新臺幣)│ │ │
├──┼───┼─────────┼─────┼─────┼─────────┼────────┤
│1( │帥邑霖│94年4 月下旬起,自│①97.2.27 │4,000元 │車城郵局 │處有期徒刑貳月,│
│起訴│ │稱「尤淑娟」之女子│ │ │0000000-0000000 │扣案如附表四所示│
│書附│ │,在雅虎尋夢園網站│ │ │戶名:尤廖千雅 │之物均沒收。 │
│表編│ │,佯以交友,謊稱各├─────┼─────┼─────────┼────────┤
│號4 │ │種理由( 如生病、家│②97.3.1 │3,000元 │同上 │處有期徒刑貳月,│
│,下│ │中缺錢、哥哥去逝、│ │ │ │扣案如附表四所示│
│同)│ │車禍等) ,博取網友│ │ │ │之物均沒收。 │
│ │ │同情,適有帥邑霖登├─────┼─────┼─────────┼────────┤
│ │ │入該網站與該女子往│③97.3.19 │6,000元 │同上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來後,陷於錯誤而匯│ │ │ │扣案如附表四所示│
│ │ │款。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 │④97.3.21 │4,000元 │同上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扣案如附表四所示│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 │⑤97.3.29 │5,000元 │同上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扣案如附表四所示│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 │⑥97.3.31 │9,000元 │同上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扣案如附表四所示│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 │⑦97.4.5 │8,000元 │同上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扣案如附表四所示│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 │⑧97.4.6 │5,000元 │同上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扣案如附表四所示│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 │⑨97.4.9 │3,000元 │同上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扣案如附表四所示│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2( │黃耀德│黃耀德與尤淑娟在雅│96.8.17 │9,000元 │同上 │處有期徒刑貳月,│
│25)│ │虎網路尋夢園交友網│ │ │ │扣案如附表四所示│
│ │ │站認識後,尤淑娟利│ │ │ │之物均沒收。 │
│ │ │用即時通網路帳號 │ │ │ │ │
│ │ │kikiok951與黃耀德 │ │ │ │ │
│ │ │聯絡,並編造佯稱名│ │ │ │ │
│ │ │為「雅慧」,家中母│ │ │ │ │
│ │ │親重病,哥哥車禍、│ │ │ │ │
│ │ │家境清寒,在博取黃│ │ │ │ │
│ │ │耀德同情後,向黃耀│ │ │ │ │
│ │ │德詐騙金錢。 │ │ │ │ │
├──┼───┼─────────┼─────┼─────┼─────────┼────────┤
│3( │曾三龍│96年5月起,自稱「 │①96.5.11 │3,000元 │同上 │處有期徒刑貳月,│
│20)│ │尤曉娟」之女子,在│ │ │ │扣案如附表四所示│
│ │ │雅虎尋夢園網站,家│ │ │ │之物均沒收。 │
│ │ │境清寒,母親尤廖千├─────┼─────┼─────────┼────────┤
│ │ │雅因病住院開刀手來│②96.5.12 │22,000元 │同上 │處有期徒刑叁月,│
│ │ │後,陷於錯誤而款。│ │ │ │扣案如附表四所示│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 │③96.5.13 │15,000元 │同上 │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扣案如附表四所示│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 │④96.5.15 │33,000元 │同上 │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扣案如附表四所示│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 │⑤96.5.22 │10,000元 │同上 │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扣案如附表四所示│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 │ ├─────┼─────┼─────────┼────────┤
│ │ │ │⑥96.6.1 │10,000元 │同上 │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扣案如附表四所示│
│ │ │ │ │ │ │之物均沒收。 │
├──┼───┼─────────┼─────┼─────┼─────────┼────────┤
│4( │吳東原│96年5月初起,自稱 │96.5.13 │4,000元 │土地銀行 │處有期徒刑貳月,│
│20)│ │「廖千雅」之女子,│ │ │000000000000 │扣案如附表四所示│
│ │ │在雅虎尋夢園網站,│ │ │戶名:陳文彬 │之物均沒收。 │
│ │ │佯以交友,誆稱自己│ │ │ │ │
│ │ │家境清寒,房租未繳│ │ │ │ │
│ │ │、妹妹缺學雜費,博│ │ │ │ │
│ │ │取網友同情,適有吳│ │ │ │ │
│ │ │東原登入該網站與該│ │ │ │ │
│ │ │女子往來後,陷於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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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