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一七六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楊勢如
梁永昇
被 告 甲○○○○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瑞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貳萬伍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彰化分行,發票日民國 九十年十月五日,票號XB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八十二萬五 千四百元之支票一紙,詎屆期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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