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99年度,3870號
KSDM,99,審訴,3870,201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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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訴字第387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田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
毒偵字第503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志田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志田前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本院以91年度毒 聲字第647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裁定停 止戒治,於92年2 月7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 完畢,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5 年內之92年 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2843號判決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又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 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484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上開兩案接續執行,於95年5 月11日縮短刑期 假釋出獄,嗣經撤銷假釋、減刑及再次入監執行殘刑、接續 執行他刑,殘刑部分於96年7 月16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 悔改並戒絕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7 月15日下午8 時許,在其 位於高雄縣林園鄉○○村○○○路94號住處內,以將海洛因 摻入香煙內,點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1 次;續又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錫箔紙上,以火燒烤之 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年月16日 中午12時30分許,在高雄縣林園鄉○○村○○路170 巷,為 警盤查,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知悉上情。
二、證據:
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
㈠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7 月2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高雄縣警察局林園分局查獲毒品案件嫌疑人代號與真實姓 名對照表各1 份。
㈡被告之自白。




三、論罪:
㈠被告前經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 施用毒品案件,其所犯本件施用毒品行為,自與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0條第3 項「五年後再犯」之情形有別,是檢察官 逕行起訴,即無不合,先予敘明。
㈡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 2 項第1 、2 款所稱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 是核被告分別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係犯該條 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 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所持有之第一、二級毒品部分,其持有之 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所犯 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觸犯構成要件不同,應予 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及執行完畢紀錄 ,有其本院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其於5 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四、科刑:
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之行為不僅戕害自身身心健康,亦間接 影響社會治安,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仍未能 戒斷毒癮,復已多次再犯施用毒品罪經判處徒刑確定,有其 本院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報表及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顯見其對毒品之依賴情形非輕,並考量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施用毒品之前科次數,及其除施用毒品之前 科外,並無其他犯罪前科紀錄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求處被 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等語,尚屬適當,爰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怡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琇晴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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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