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一六三號
原 告 甲○○○○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簡峻庭
訴訟代理人 趙顯聰
被 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丙○○所簽發,經被告乙○○背書,付款人彰化商業銀行 彰化分行,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詎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提示均遭退票 ,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右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且為被告 乙○○自己承認,被告丙○○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三、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本件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