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一四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茂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錫茂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零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告負擔百分之七十五,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於原告勝訴部分以新臺幣玖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貳拾玖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之假執行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一)原告承攬被告之「茂霖松園」新建工程,該工程已於民國(下 同)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驗收完成,惟工程尾款尚餘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未 付,兩造遂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協議,將工程尾款二十萬元供保固金之用,被 告應於九十年十一月七日盒個期滿後無息退還。詎料被告於保固期滿後拒不交付 該工程尾款二十萬元,經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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