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251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婉茹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6
日所為99年度審訴字第2517號裁定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之法官姓名欄內,「審判長法官孫啟強」更正為「審判長法官廖建瑜」,「法官曾子珍」更正為「法官周佳佩」。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如有誤寫、誤算、正本與原本不符或其他類 此之顯然錯誤者,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 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之意旨,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 之。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之法官姓名欄中,將審判長「廖建瑜」之姓 名誤載為「孫啟強」,受命法官「周佳佩」之姓名誤載為「 曾子珍」,要與該裁定之原本不符,且係為不影響於全案情 節與裁判本旨之錯誤,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