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智易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1074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共壹佰壹拾參個,均沒收。
事 實
一、甲○○係址設高雄市○○區○○路82號1 樓「小熊維尼精品 店」之負責人,其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業經美商 迪士尼企業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 權,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專用範圍欄所示之商品,現仍在專 用期間內(商標註冊證號、商標專用期限、指定使用商品名 稱均詳如附件所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 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或意圖 販賣而陳列前述商標權人之商品,且上開專用權人所生產製 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 ,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 大眾所供知之商標及商品,竟仍基於販賣及意圖販賣而陳列 仿冒商標商品之集合犯意,於民國95年間,向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新台幣(下同)15元至150 元不等之價 格,購買未經上開專用權人之同意,而擅自於同一商品使用 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即於98年 11月下旬間某日起,將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陳列在 上址店內,並以20元至199 元間不等之價格,供不特定人選 購,並售出數件(數目不詳)予不特定顧客牟利。嗣於99年 1 月14日,為警持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查獲並扣得如 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113 件,而查悉上情。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甲○○所為係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程式,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說明書、 鑑定報告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現場 蒐證照片27張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6 份在 卷可稽,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 科刑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 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 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 。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之低 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按刑事法若 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 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 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 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 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 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 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 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 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第3937號 、第468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販賣如附表二所示之仿 冒商標商品之營業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 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即具有 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 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故就被告本次查 獲前之犯賣行為,應論以集合犯之實質一罪。
四、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能,且企業經營者通常經 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 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明知所販賣者均係 仿冒商標之商品,竟為圖私利,陳列在其所經營之「小熊維 尼精品店」而販賣,不惟對商標專用權人之潛在市場利益造 成侵害,亦顯然有礙於公平交易秩序,且破壞我國致力於智 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 坦承犯行,深表悔意,及其所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量尚 非甚鉅,暨其價值及獲利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五、被告雖辯稱:本件員警所查扣到的仿冒商品,是很久之前有 人來我店裡兜售,我當時不知道那是違法的,所以就買進來 ,後來因為「小熊維尼精品店」的租約到期,店要搬遷,有
請工讀生下架,還來不及完全下架,就被員警查獲,販賣仿 冒商品之犯意不深,而且我之前雖然有違反商標法的前案, 但因我們店是專門販售進口貨,進貨管道很廣,無從區別各 個公司的授權商標,本案所侵害之公司又與前案不同,故請 求為緩刑之宣告云云。惟查:本件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 ,均係仿冒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而此商標圖樣業經商標 權人(即迪士尼公司)廣泛宣傳使用,已為社會大眾所週知 之著名商標,實難認被告有無從得知之情;況被告自承其係 經他人來店兜售,且價格便宜,始向其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 仿冒商品,則被告既係專門販售進口商品,應知悉經商標權 人同意或授權之商品,因有品牌保證,故市場售價較高,怎 會有人無故前往以低價兜售?又被告前已因違反商標法之案 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更應多加留意店內是否有其他 違反商標法之商品,以避免再次遭警查緝,而被告卻於前次 緩起訴處分後,仍繼續販賣、陳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 ,難謂其係因不小心而涉犯本罪。故被告前開所辯,尚無足 使本院認定被告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自難僅依被告 之前開聲請,即為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六、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為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 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 定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英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
│編號│商標名稱 │商標專用權│商標註冊│專用期限 │專用範圍 │
│ │ │人 │證號 │ │ │
├──┼───────┼─────┼────┼─────┼───────┤
│1 │CLASSIC POOH及│美商迪士尼│00000000│100.01.31 │貼紙等 │
│ │圖 │企業公司 │ │ │ │
├──┼───────┼─────┼────┼─────┼───────┤
│2 │CLASSIC POOH及│同上 │00000000│100.01.31 │運動鞋、涼鞋、│
│ │圖 │ │ │ │拖鞋等 │
├──┼───────┼─────┼────┼─────┼───────┤
│3 │TIGGER │同上 │00000000│107.11.30 │珠寶飾品、木製│
│ │ │ │ │ │裝飾品等 │
├──┼───────┼─────┼────┼─────┼───────┤
│4 │classic mickey│同上 │00000000│107.08.31 │貼紙、裝飾品等│
│ │及圖 │ │ │ │ │
├──┼───────┼─────┼────┼─────┼───────┤
│5 │EEYORE │同上 │00000000│106.06.30 │髮梳等 │
├──┼───────┼─────┼────┼─────┼───────┤
│6 │PIGLET │同上 │00000000│106.08.31 │珠寶飾品、塑膠│
│ │ │ │ │ │製宴會裝飾品、│
│ │ │ │ │ │髮梳等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
├──┼─────────────┼────┤
│1 │米奇貼紙 │12張 │
├──┼─────────────┼────┤
│2 │小熊維尼貼紙 │14張 │
├──┼─────────────┼────┤
│3 │小熊維尼梳子 │9支 │
├──┼─────────────┼────┤
│4 │小熊維尼吊飾 │10個 │
├──┼─────────────┼────┤
│5 │小熊維尼空瓶 │3個 │
├──┼─────────────┼────┤
│6 │小熊維尼鞋子 │15雙 │
├──┼─────────────┼────┤
│7 │小熊維尼耳罩 │2個 │
├──┼─────────────┼────┤
│8 │跳跳虎吊飾 │5個 │
├──┼─────────────┼────┤
│9 │跳跳虎梳子 │9支 │
├──┼─────────────┼────┤
│10 │驢子梳子 │10支 │
├──┼─────────────┼────┤
│11 │小豬皮傑梳子 │10支 │
├──┼─────────────┼────┤
│12 │小豬皮傑吊飾 │5個 │
├──┼─────────────┼────┤
│13 │米妮髮飾 │9個 │
├──┼─────────────┴────┤
│合計│113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