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471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添武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507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吳添武可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不明 人士使用,可能幫助他人恐嚇取財,竟仍不違其本意,而基 於幫助恐嚇取財之間接故意,於民國99年1 月3 日前某日, 在不詳地點,將以其名義申辦之遠傳電信0000000000號門號 ,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竊鴿勒贖集團成員使用。嗣 該人士及其所屬之竊鴿集團成員取得上開物品後,即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共同犯意聯絡,先以不詳方法竊得謝勝 璘所有之賽鴿3 隻,再於99年1 月3 日13時許,以上開門號 為聯絡工具撥打謝勝璘之電話以不從即加害於賽鴿之恐嚇言 詞索討贖回金。謝勝璘因而心生畏懼,於同日依指示交付新 台幣1 萬元,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346 條第1 項之 幫助恐嚇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 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第304 條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吳添武自95年8 月31日起即設籍在屏 東縣內埔鄉○○村○○路2 之1 號、居住在屏東縣內埔鄉○ ○村○○路120 號,目前另案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等情, 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4頁),並經被告於警詢中供 述在卷(見警卷第7 頁);另本件被告涉嫌所為前開犯罪, 起訴書雖未載明被告交付系爭行動電話門號之犯罪地點為何 ,惟依上開公訴意旨,被告所交付之系爭行動電話門號申請 門市係位於屏東縣東港鎮○○○路之遠傳電信門市,而被害 人謝勝璘居住在屏東縣枋寮鄉,係在位於高雄縣邊境之茄萣 鄉蚵仔寮海邊做鴿子之放飛訓練時,不知在何處被人網走, 嗣後接獲被告所有之前開遠傳電信息動電話門號而交付贖金 ,此亦有被害人之警詢筆錄、遠傳電信檢送之系爭門號申請 資料等在卷可稽;復經調閱通聯記錄,系爭門號發話及通話 地點均位在屏東縣,有通聯調閱查詢單在卷可佐(見警卷第 13頁至第19頁),足認被告交付系爭門號之犯罪行為地、被 害之結果地亦係在屏東縣,至本件恐嚇取財正犯網走鴿子之
犯罪行為地點則不明。此外,檢察官於99年10月25日起訴繫 屬本院時,被告因另案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有前揭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綜上所述,既無證據證 明本件犯罪行為地、結果地,或於公訴繫屬本院之際,被告 之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屬本院管轄範圍,本院就被告上 述之幫助恐嚇取財案件自無管轄權,公訴人誤向本院提起公 訴,於法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 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呂明燕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