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小字第六二號
原 告 乙○○○○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道力
訴訟代理人 韓保中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貳佰柒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玖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 執 事 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鳳邑大廈社區區分所有權人之一,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起至九 十一年一月止,共積欠管理費新臺幣(下同)九千二百七十五元未付,迭經催索 ,均置之不理,為此依法提起本訴。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要 領
一、原告主張右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住戶規約、存證 信函各一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 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 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 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甚 明。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本件管理費九千二百七十五元,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三、假執行之宣告: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七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