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易字第420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昇錚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12月1 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
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並請檢察官就起訴書犯罪
事實㈡被告涉嫌於99年5 月31日上午3 時30分竊盜之事實指明
證據方法,以利本案之進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