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99年度,4207號
KSDM,99,審易,4207,201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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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易字第420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昇錚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12月1 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
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並請檢察官就起訴書犯罪
事實㈡被告涉嫌於99年5 月31日上午3 時30分竊盜之事實指明
證據方法,以利本案之進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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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