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七八0號
原 告 名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枝
訴訟代理人 陳碧琴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玖萬肆仟壹佰肆拾元。二、事實摘要:
⑴原告主張:原告承攬被告位於彰化縣和美鎮○○路新宅之地板、樓梯石材工程, 工程款以每坪八千元計算,共七十四.五坪,再加上水磨費用一萬九千四百四十 元,工程款共計六十一萬五千四百四十元,扣除被告已付之五十二萬一千三百元 後,被告應給付原告九萬四千一百四十元,惟迭經催索,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 依承攬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
⑵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稱:雙方契約約定工程款每坪八千元,實做實 算,不另收其他費用,原告另向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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