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99年度,3112號
KSDM,99,審易,3112,2010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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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易字第311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福興
      楊蓁
      曾清桃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顏萬文律師
被   告 張淑貞
      吳建鴻
      莊燕青
      蘇國貴
      許仙雅
      邱振維
      黃星翰
      蔡思榆
      曾文輝
      陳雅玲
      蔡金村
      詹蕙佳
      劉人豪
      游政叡
      林慧珊
      吳琲緯
      陳欣慧
      鄭宇峰
      李榮洲
      傅千綺
      施坤養
      鄭亦軒
      林宗億
      杜姿儀
           2
      張原豪
      莊德明
      楊鎧銘
      沈筠沂
      王利隆
      侯任哲
      吳志祥
      吳美惠
      楊淑君
      吳姿宇
      曾譯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4167
號、98年度偵字第79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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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