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易字第311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福興 楊蓁 曾清桃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顏萬文律師被 告 張淑貞 吳建鴻 莊燕青 蘇國貴 許仙雅 邱振維 黃星翰 蔡思榆 曾文輝 陳雅玲 蔡金村 詹蕙佳 劉人豪 游政叡 林慧珊 吳琲緯 陳欣慧 鄭宇峰 李榮洲 傅千綺 施坤養 鄭亦軒 林宗億 杜姿儀 2 張原豪 莊德明 楊鎧銘 沈筠沂 王利隆 侯任哲 吳志祥 吳美惠 楊淑君 吳姿宇 曾譯緯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4167號、98年度偵字第79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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