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90年度,558號
CHEV,90,彰簡,558,200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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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五五八號
  原   告 乙○○○○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孝雲
  被   告 甲○○○○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頂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⑴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至七月間向原告定作控制箱,報酬共計新臺 幣(下同)三十萬八千九百四十三元,被告陸續清償十三萬元,尚餘十七萬八千 九百四十三元未付。嗣因被告主張控制箱有瑕疵,經兩造協商減少報酬,被告同 意再給付原告十二萬三千五百五十元,惟被告迄未履行,迭經催討無效,為此依 承攬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
⑵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稱:被告向原告定作控制箱,用來安裝在被告 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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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