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9年度,110號
KSDM,99,交附民,110,201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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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潘嘉彣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被   告 陳金長
      正合興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
法定代理人 陳莊美本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林勳煜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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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合興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