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二三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國勝 男二十九歲(民國六十一年九月七日生)
住彰化縣○○市○○里○○路○○○號二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一二一七九三五0五號
黃君榮 男二十九歲(民國六十一年十月六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一二一六三二七二八號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二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趙國勝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黃君榮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認定被告趙國勝前於民國八十年間因妨害家庭、妨害自由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五月確定,二案接續執行 ,甫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假釋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應予補充外,其餘之事實及 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 、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許騰云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