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易字,98年度,310號
KSHV,98,上易,310,2010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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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王林罔遞王朝清承.
      王偉星王朝清承受.
      王富星王朝清承受.
      王美惠王朝清承受.
      王美華王朝清承受.
      王美娟王朝清承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被上訴人  李鳳旺
法定代理人 李鳳壽
訴訟代理人 藍庭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李昭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許慈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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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