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4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家存
聲 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件99年度上訴
字第157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訴人郭家存因腎結石,96年至98年間 每年均須施行一次超音波手術震碎排除腎結石,此請鈞院向 屏東基督教醫院(設屏東市○○路○段96號)函查並調取郭 家存之病歷即可證之,如今腎臟結石,影響排尿,且隱隱作 痛,上訴人雖在看守所就診,但所裡缺乏超音波震碎機,也 無X 光機、內視鏡,根本無法實施此項手術,只是給予止痛 藥,除了止痛無法解決排尿困難,長此以往將導致腎臟發炎 ,尿毒,至於須洗腎階段,上訴人顯因現罹病非保外治療顯 難痊癒,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第3 款「羈押之被 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之情形。為此聲 請具保,准予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郭家存因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疑重大,有 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罪,非予羈押,恐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且有羈押之必要, 經本院審酌其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於99年9 月24日訊問後,裁定其羈押在案。被告 雖罹患有腎結石之病況,本院依聲請向屏東基督教醫院函查 診治情況,據該院函覆稱:病人郭家存因左腎結石(約0.5 公分)合呼治療適應症於98.3.3及98.12.16分別接受體外震 波碎石術,為病人之需要宜每年返門診追蹤病情。惟是否需 施行超音波振波碎石手術,仍需以視病情狀況發展而定等情 ,有該院99年11月11日(99)屏基醫外字第9911023 號函及 相關病歷資料在卷可稽。由上觀之,被告雖罹患腎結石,仍 可由監所派員戒護前往醫院就診。被告所罹疾病,自不足以 認非保外治療難以痊癒。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並不 能具保使其原因消滅。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難認有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謝宏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蘇恒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