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交抗字,99年度,405號
KSHM,99,交抗,405,2010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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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抗字第405號
抗 告 人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甲○○
受處 分 人 長郁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聲明異議案件,不
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8 月26日裁定(99年度交聲字
第123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二、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而未請領 臨時通行證,或未懸掛危險標識。」;又同條例第92條第4 項規定:「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 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 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 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再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所定,大型 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最 低額罰鍰應為新台幣(下同)4 千500 元。本案違規車輛係 營業貨櫃曳引車,車重6.79公噸,屬大型車,是原裁定處罰 鍰3 千元,尚有未合。
二、經查:
㈠受處分人長郁通運有限公司所有之299-XG號營業貨櫃曳引 車聯結01-HV半拖車於98年7 月12日至99年1 月12日領有 貨車裝載整體物品(超長、超寬、超高、超重)臨時通行 證;又於98年11月27日下午3 時44分許,由司機葉慈虎駕 駛受處分人長郁通運有限公司所有之299-XG號營業貨櫃曳 引車聯結未懸掛車牌之半拖車,行經高雄市○○路與松和 路交岔路口,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第一中隊 小港分隊員警攔檢舉發「拖車未請領車牌行駛道路」,再 經抗告人即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於99年4 月15日 以受處分人未領用牌照行駛及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審驗合 格證明,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 項第1 款 、第2 項規定,裁處罰鍰3 千600 元,並沒入上開車輛; 上開事實均有貨車裝載整體物品(超長、超寬、超高、超 重)臨時通行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裁決書在卷可稽,應已明確。
㈡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7條第2 項規定:「國產及進口之 車輛均應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並應經車輛型 式安全檢測及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 辦理登記、檢驗、領照。」,同規則第38條第1 項第1 款 第2 目規定:「汽車全寬不得超過2.5 公尺」;是依上開 規定,全寬超過2.5 公尺之汽車即無法請領牌照使用。又 超尺度半拖車因未能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8、39條車 輛檢驗規範,故無法依法令請領牌照,現行實務超尺度半 拖車以核發臨時通行證為列管方式,此有高雄市政府交通 局99年11月2 日高市交三字第0990046900號函在卷可佐。 受處分人長郁通運有限公司所有之299-XG號營業貨櫃曳引 車自98年7 月12日起至99年1 月12日止,固領有通行證號 碼30B00000000 號貨車裝載整體物品(超長、超寬、超高 、超重)臨時通行證,有該臨時通行證附卷可稽。然依通 行證號碼30B00000000 號貨車裝載整體物品(超長、超寬 、超高、超重)臨時通行證上所載汽車及拖車分別係299- XG號營業貨櫃曳引車及車號01-HV拖車;而受處分人長郁 通運有限公司所有之299-XG號營業貨櫃曳引車於上開受舉 發地、地並非聯結車號01-HV拖車,而係另聯結未懸掛車 牌之超尺度半拖車,已經受處分人陳明在卷,是受處分人 長郁通運有限公司所有之299-XG號營業貨櫃曳引車於上開 受舉發地、地聯結未懸掛車牌之超尺度半拖車即難認係領 有臨時通行證而得行駛。
㈢再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 規定:「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 行:二、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而未 請領臨時通行證,或未懸掛危險標識。……汽車裝載,違 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者,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又同條例第92條第4 項規定:「本條例之罰鍰基準、 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 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 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 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再依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所定,大型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29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最低額罰鍰應為4 千 500 元。是受處分人長郁通運有限公司所有之299-XG號營 業貨櫃曳引車於上開受舉發地、地聯結未懸掛車牌之超尺



度半拖車未請領臨時通行證,依上開規定,自應處汽車所 有人4 千500 元以上9 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 通行,併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綜上所述,原審撤銷原處分機關之處分,另裁定長郁通運有 限公司處罰鍰3 千元,於法核有未合。抗告人之抗告,為有 理由,自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發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更行 處理。
三、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 第41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郭玫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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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郁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