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重訴字,99年度,5號
KSHM,99,上重訴,5,201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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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國忠
選任辯護人 王仁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瑞章
選任辯護人 蕭世光律師
被   告 許應全
選任辯護人 陳永來律師
被   告 黃金星
選任辯護人 顏萬文律師
被   告 李季
選任辯護人 黃順天律師
被   告 廖明珊
被   告 陳兩傳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榮作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97年度重訴字第28號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1171 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被告許應全黃國忠李季李瑞章廖明珊陳兩傳部分均撤銷。
許應全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黃國忠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李季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之偽造印文、署名及偽造之「矽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章、「朱俊曉」印章各壹枚均沒收。李瑞章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廖明珊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



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陳兩傳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許應全全永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下稱全永盛 公司,業於民國94年6 月間解散);黃國忠為塑品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塑品公司)負責人;李季專事工程仲介,與 李瑞章黃國忠為朋友關係;李瑞章則與許應全為朋友關係 ,許應全於92年間積欠李瑞章新臺幣數百萬元債務。二、緣內政部消防署為因應消防機關執行防治嚴重急性呼吸道症 候群(SARS)緊急救護勤務,避免救護人員感染危險,乃辦 理「負壓隔離救護車採購案」招標,於92年6 月間由全永盛 公司得標,嗣因許應全與時任內政部次長之許應琛為兄弟關 係,涉嫌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內政部消防署 乃於92年9 月間解除上開契約,並沒收全永盛公司繳納之押 標金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後內政部消防署再於92年9 月17日上網公告重新辦理「92年度特殊型救護車購置案」( 下稱本件救護車購置案),許應全為圖轉賣先前已購買之負 壓艙零組件等車體材料,以減少遭解除契約之損失,乃將本 件救護車購置案招標訊息告知李瑞章,並提供其前次投標「 負壓隔離救護車採購案」之規格目錄等文件予李瑞章,央請 李瑞章找尋有實力、資金、能承攬本件救護車購置案之廠商 投標,待得標後,須向許應全購買原來之備料,貨款則直接 抵充許應全李瑞章之欠款,李瑞章見有利可圖,乃應允之 ,並將此招標訊息告知李季李季乃再引介許應全李瑞章 ,先與矽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矽灣公司)之人員商談 投標本件救護車購置案事宜,因矽灣公司人員對是否參與投 標未置可否,李季復引見塑品公司之黃國忠,經許應全、李 瑞章、黃國忠李季商談初估後,認為得標後約有2 、3,00 0 萬元之獲利,獲利可由許應全黃國忠均分,李瑞章取得 黃國忠許應全購買備料之貨款,以抵充許應全之欠款,李 季則取得300 萬元之佣金,各方均可蒙受其利,乃決定以塑 品公司名義出面投標;許應全並帶同黃國忠李季至桃園縣 某車體改裝工廠參觀已改裝完成之特殊型救護車,復介紹黃 國忠與「負壓隔離救護車採購案」解約前之承包商翔鑫工業 有限公司(下稱翔鑫公司)、上元汽車工業有限公司(下稱 上元公司)人員認識。其後,並集中以李瑞章位於臺北市○ ○○路之辦公室為辦理投標「本件救護車購置案」場所,許



應全亦將全永盛公司人員派駐在內作業,復由許應全提供投 標所需規格標之產品型錄、產品證明文件、報價單、成本分 析等資料及投標金額,黃國忠則提供資格標所需之塑品公司 相關資料。
三、詎因許應全表示短期內沒有其他廠商有合格汽車改裝廠配合 改裝的能力,其與黃國忠李瑞章李季為使本件救護車購 置案招標能達到最低參標廠商3 家之限制門檻,而能順利開 標之目的,竟為標取上開工程施作獲取利益,共同基於以詐 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商由李季出面向矽灣 公司借用證件投標,李瑞章亦委託與其同屬千誠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股東之廖明珊尋找借牌廠商,廖明珊即基於意圖影響 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尋找有意借牌供投 標之榮興鐵工廠公司負責人陳兩傳陳兩傳則基於容許他人 借牌投標之犯意,明知榮興鐵公司公司並無能力承作該標案 ,仍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及價格明細表等資料供廖明珊參與 投標。
四、惟李季明知矽灣公司並未明確答應參與「本件救護車購置案 」投標,乃單獨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利用其為開展 業務自矽灣公司取得蓋有該公司及負責人朱俊曉印鑑之經濟 部公司執照、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2年7-8 月)、第一 類票據信用查覆單各1 份之機會,先使不詳姓名之成年人另 偽造「矽灣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及負責人朱俊曉章各1 枚 ,再指示不知情之某成年人,以上開偽造印章偽造如附表編 號1-4 所示之文書,並在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文書投標廠商 欄上,蓋用上開偽造矽灣公司及朱俊曉印章而偽造印文(上 開文書下稱矽灣公司投標文件),並將矽灣公司投標文件裝 入信封內,再於附表編號8 所示之信封外蓋用偽造矽灣公司 及朱俊曉印文以為彌封,並依許應全之指示,將矽灣公司投 標之金額書寫高於塑品公司,供為陪標之用。黃國忠則提供 70 0萬元,於92年8 月22日匯入李季指定之袁猶任帳戶,再 由李季提領後購買銀行支票,供為矽灣公司之押標金。嗣於 92 年10 月24日投標當日,黃國忠代表塑品公司,而廖明珊 則陪同不知情之陳兩傳之子陳興到場參與開標作業,李季則 使不知情之陳榮彬㩗帶上開矽灣公司資料、押標金支票及偽 造之矽灣公司大小章等投標所需資料,代表矽灣公司前往內 政部消防署,向內政部消防署承辦人員行使競標,使陳榮彬 先在附表編號6 之內政部消防署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上(此部分應係開標紀錄)以上開偽造矽灣公司大 小章,偽造矽灣公司及其負責人之印文各1 枚,足生損害於



矽灣公司、朱俊曉及內政部消防署對開標結果之正確性。而 當日(24日)因計有塑品公司、矽灣公司、榮興鐵工廠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榮興公司)、啟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啟昌公司)4 家參與競標,已符合3 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 標之規定,惟矽灣公司、榮興公司均因資格文件未齊全致資 格不符,未能參與競標,開標結果由塑品公司以1 億4,865 萬4, 000元得標。李季並使不知情之陳榮彬為領回押標金, 於當日接續偽造如附表編號7 所示之退還押標金領據,持向 內政部消防署承辦人員行使,足生損害於矽灣公司、朱俊曉 及消防署承辦政府採購作業之公平、正確。陳榮彬領回押標 金支票後,即連同李季原交付而未由內政部消防署存檔之資 料(含偽造之「矽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章、「朱俊曉」 印章各1 枚)交還李季
五、本件救護車購置案於92年10月28日公告決標,李季依原約定 應得之300 萬元仲介費,因李季不好意思收受,乃以700 萬 元押標金中之290 萬元,於92年10月28日以塑品公司名義購 得車牌號碼3658-DK 號小客車1 部(現車牌號碼為7207-QB 號)供己使用,所餘400 萬元,則於同日匯入塑品公司收支 帳內。而黃國忠得標後,即將車體改裝、負壓與電子設施安 裝,委由全永盛公司之股東黃文欽(業經原審先行判決確定 )負責,車體打造工作,則委由黃文欽之堂叔黃金星(另為 無罪之諭知,詳如後述)負責,並向全永盛公司購買備料, 而部分款項則直接由李瑞章收取。
六、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縣調查站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程序部分:
㈠檢察官上訴理由已具體敘明:原審未審酌被告許應全、黃國 忠、李季李瑞章等人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手段,以達其 妨害投標之目的,不法獲利高達新臺幣3,000 萬元,嚴重破 壞招標之公正、公平性;且國內當時正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 候群(SARS)流行期間,系爭「負壓隔離救護車採購案」更 是關乎國人生命安全之重大採購案(總金額計1 億4,865 萬 4,000 元),被告等人此項犯行,對公共安全危害及惡性難 謂非重大;且被告等人偵、審期間均矢口否認犯行,致訴訟 程序冗長,浪費司法資源甚鉅,顯見其等毫無悔意,態度不 佳,量刑顯屬過輕等節,且上開各節均係據卷內既有訴訟資 料,指摘原審判決有未斟酌刑法第57條所定之犯罪手段、犯 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等量刑審酌事由,並非



空言,而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之正義,故事實審 法院對於被告之量刑,應符合比例、平等及罪刑相當原則, 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則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上開量刑 不當,自已合於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1 項所定之「具體事 由」,況原判決亦有可議之處(如後述貳、五),檢察官上 訴自屬合法,被告許應全之選任辯護人指摘檢察官上訴無具 體理由,為不合法云云,自不足取,先予敘明。 ㈡被告陳兩傳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371條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 之5 第1 、2 項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 引證據),其中傳聞證據部分,均因被告許應全黃國忠黃金星李季李瑞章廖明珊陳兩傳及其等之選任辯護 人,具狀或當庭表示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不為爭執(見本 院卷第102 、103 頁、140 頁),本院斟酌上開證據非非法 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是認均具證據能力。貳、撤銷部分(即被告許應全黃國忠李季李瑞章廖明珊陳兩傳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許應全固坦承為轉賣先前所購買負壓艙零組件等車 體材料,透過被告李季與被告黃國忠合作,並由被告黃國忠 以塑品公司投標之情,被告黃國忠固坦承以塑品公司投標並 得標之情,被告李瑞章固坦承告知李季廖明珊本件救護車 購置案投標訊息之情,惟被告許應全黃國忠李瑞章均矢 口否認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罪嫌;被告李季則坦認借用他人名 義投標之罪嫌,亦否認有詐術使開標結果不正確及行使偽造 私文書之罪嫌;被告廖明珊亦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 嫌。被告陳兩傳雖未到庭,惟其選任辯護人亦為其否認有何 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嫌。
1.被告許應全辯稱:「伊完全沒有參與投標過程,本案僅止於 請李瑞章幫忙找廠商把剩下的材料能夠去化掉,只有這個動 機。伊從未參與投標、交車過程,資金也沒有參與,後面的 過程伊完全不知情」云云。
2.被告黃國忠辯稱:「以93年當時塑品公司的實力,就有2 億 元的訂單,並經常保持應收帳款在2 億元左右,塑品公司財 力非常雄厚,不可能為了區區的利益參與圍標」云云。



3.被告李季辯稱:「檢察官起訴伊冒用矽灣公司投標部分不是 事實。伊從事公共工程投標有多年經驗,知道招標機關事後 會將開標結果通知參與投標的公司,因此不可能假冒其他公 司投標。而且,投標所需的文件,如果不是矽灣公司提供給 伊,伊不可能拿到,矽灣公司是為了怕自己有涉違法的危險 ,才否認參與圍標。伊對借牌及整個投標過程都完全照實陳 述了」云云。
4.被告李瑞章辯稱:「本件是最低價決標,不可能有圍標的行 為。許應全來找伊時,本件標案已經公告很久了,一般工程 界,會溝通看找誰來標,原先伊只是看誰有能力來標,標完 後可以抵許應全欠伊的債務。至於李季找誰或是要怎樣去做 ,伊並沒有參與,而且不一定是他標到。榮興公司是伊在傳 訊過程中才知道有這家公司,另外還有一家參與投標的公司 ,伊也不知道名字」云云。
5.被告廖明珊辯稱:「伊於92年參與本件投標,是因伊與榮興 公司前有得標臺北縣政府的工作,才會想試試其他的投標。 伊完全不知道其他家公司的投標過程,也完全沒有參與,會 參與本件投標,是因為榮興公司答應出押標金才會投標」云 云。
6.被告陳兩傳雖未到庭,惟其於原審則辯稱:「押標金是伊自 己拿出來的」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許應全為全永盛公司實際負責人,全永盛公司於92年6 月間標得內政部消防署「負壓隔離救護車採購案」,嗣因被 告許應全與時任內政部次長之許應琛為兄弟關係,乃遭內政 部消防署於92年8 月6 日以消署企字第0921301060號函以違 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 條及上開採購契約第15條第 1 款第1 目規定解除契約,並沒收全永盛公司繳納之履約保 證金500 萬元等情,業經被告許應全於調詢陳稱:「全永盛 公司係於91年間成立迄93年結束營業,期間皆由伊擔任全永 盛公司實際負責人。伊曾於92年6 月間參與『負壓隔離救護 車採購案』投標,得標後,因伊胞兄許應琛時任內政部次長 ,遭人檢舉抵觸利益迴避法,所以於得標後2 個月左右即遭 解約廢標」等語(見偵卷四19頁背面),並有內政部消防署 綜合企劃組92年6 月17日簽(見市調卷1 頁)、內政部警政 署99年4 月15日消署企字第0990007504號函(本院卷一第12 4- 126頁)在卷可憑;其後內政部消防署乃於92年9 月17日 上網公告重新辦理「92年度特殊型救護車購置案」,並於92 年10月24日開標,計有被告黃國忠代表塑品公司、第三人陳 榮彬代表矽灣公司、陳興代表榮興公司、王幼芬代表啟昌公



司4 家參與競標,惟其中矽灣公司、榮興公司均因資格文件 未齊全致資格不符,未能參與競標,開標結果塑品公司以1 億4,865 萬4,000 元投標、啟昌公司以1 億5,080 萬元投標 ,後由塑品公司得標等情,亦有內政部消防署財物採購案投 標須知、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投標標單、 參標廠商資規格審查表、決標公告(見市調卷4-10頁,偵卷 0000-000 、173-174 、198-199 、000-000-0 頁,重訴卷 0000-000 頁)在卷可按。足認「本件救護車購置案」,於 92年10月24日開標時計有4 家公司參與投標,後由塑品公司 以最低標得標無訛。
㈡被告許應全於「負壓隔離救護車採購案」遭內政部消防署解 除契約時,已購置12台車輛,其中8 台正在進行切割打造, 被告許應全為為圖轉賣負壓艙零組件等車體材料,以減少遭 解除契約之損失,乃將本件救護車購置案招標訊息轉知與其 有債務糾紛之被告李瑞章,代為找尋有實力、資金、能承攬 「本件救護車購置案」之廠商投標,而被告李瑞章則因被告 許應全出售負壓艙零組件等車體材料之款項可抵充欠款,乃 將招標訊息再轉知被告李季,而被告李季因從事工程仲介賺 取佣金,認亦有利可圖而應允之等情;業據被告許應全於調 詢、原審分別陳稱:「解約當時伊已購買12部日本三菱paja ro車輛,其中8 部在進行切割打造中」(見偵卷四20頁)、 「這案子被廢標後,伊找李瑞章尋求有無新的投標廠商。伊 有向李瑞章說,如果這些材料可以轉讓出去的話,就有錢可 以還給李瑞章」(見重訴卷三31、37頁)等語;被告李瑞章 於調詢、偵訊陳稱:「李季經常會介紹一些營造業的同行給 伊認識,洽談合作,如果成功,李季則抽取一些佣金」、「 92年9 月間,消防署『92年度特殊型救護車購置案』開標前 ,許應全問伊有無熟識有能力承接該消防署『92年度特殊型 救護車購置案』之廠商,要伊找廠商來標,並向他購買之前 遭廢標時已有之材料,價值約1,200 萬元左右,如此方能還 伊支票遭退票之欠款,及支票週轉未還款項約千餘萬元。於 是伊就將此訊息告知李季,看是否能找到合適廠商投標,李 季則要求與許應全見面,討論該標案成本及利潤,於是伊就 約許應全李季及伊一起會面,結果許應全就分析成本和利 潤,以其之前得標之價格為基礎分析,計算出利潤約有2,50 0 萬元左右」(見偵卷二166 背面)、「92年9 月許應全來 找伊說有一個標案很大,他找不到資金。他說的就是之前被 廢標的那個案子,並問伊能不能找到一個有資金的廠商,若 廠商得標後,許應全可以把他先前進的材料轉售給得標的廠 商,伊就請李季詢問」(見偵卷四170 頁)等語,及被告李



季於調詢陳稱:「92年間,消防署『92年度特殊型救護車購 置案』投標前,李瑞章問伊有無熟識一些有能力承接該標案 之廠商」(見偵卷二206 頁背面)等語在卷,核其等所陳內 容,互相並無重大歧異,自屬可信。足認被告許應全李季李瑞章就「本件救護車購置案招標」,均有各自獲取利益 之考量。
㈢被告許應全其後提供投標所需規格標之產品型錄、產品證明 文件、報價單、成本分析等資料,被告李季則引介被告許應 全、李瑞章,先與矽灣科公司人員接觸投標「本件救護車購 置案」事宜,因矽灣公司人員對是否投標未置可否,被告李 季乃再轉介被告許應全李瑞章與塑品公司負責人黃國忠洽 談,認為若能標得「本件救護車購置案」,初估結果約有2 、3,000 萬元之獲利,獲利可由被告許應全黃國忠均分, 被告李瑞章取得被告黃國忠許應全間買賣備料之貨款,以 抵充被告許應全之欠款,被告李季則取得300 萬元佣金,乃 決定以塑品公司名義出面投標等節。業據被告許應全於調詢 、原審分別陳稱:「伊提供一些規格目錄,並曾透過李瑞章李季引薦,與矽灣公司的人員見面,討論矽灣公司出面投 標該次特殊型救護車採購案之事宜,伊並也有將同樣一些規 格目錄資料交給李瑞章、李李處理」(見偵卷四20頁背面) 、「印象中李瑞章有引見一次矽灣公司的副總,當時在咖啡 廳談的時候,伊以為那個人是矽灣公司的負責人,當天伊應 該有向矽灣公司的人談到這案子的獲利情形。伊應該是先見 到矽灣公司的人,再見到塑品公司的黃國忠」(見重訴卷三 56-57 頁)等語,證人黃國忠於偵訊證稱:「伊是塑品公司 實際負責人。塑品公司承包內政部消防署負壓救護車採購案 ,是李季介紹的,李季拿招標需知及成本概算資料讓伊看, 伊看完覺得可以賺錢,初估若順利完成的話,大概有3,000 萬元的利潤」等語(見偵卷一149 頁);被告李季於調詢、 偵訊分別陳稱:「當時伊想到黃國忠的塑品公司有從事高科 技公司無塵設備工程,與負壓設備有關,伊就聯絡黃國忠問 他對該標案有無興趣,黃國忠表示可以談,於是伊就陪同李 瑞章與黃國忠見面,討論該標案之內容。因為負壓設備的救 護車需要改裝,後來李瑞章又聯絡許應全,由許應全帶伊、 黃國忠到位在桃園縣之車體改裝工廠參觀。當初伊與黃國忠 約定,若黃國忠得標,黃國忠將支付伊300 萬元酬勞」(見 偵卷一205 頁背面-206頁)、「在確認黃國忠願意參加投標 後,李瑞章又安排伊、黃國忠許應全在台北見面,之後許 應全就開車帶伊與黃國忠到桃園縣之車體改裝工廠參觀」( 見偵卷二206 頁背面)、「因為許應全有相關技術和材料,



希望能盡快找到廠商及金主合作出面投標承作,於是伊先去 找矽灣公司談論合作事宜,當時矽灣公司並未明確表態參與 該案的投標和承作,之後,伊又約李瑞章許應全去矽灣公 司找負責人朱俊曉或副總經理洪學科見面,談論該案合作事 宜,朱俊曉仍未明確表示要參與該案的投標和承作。於是伊 又帶李瑞章許應全去找塑品公司黃國忠研商該案的投標和 承作事宜。伊陪同李瑞章許應全與塑品公司黃國忠洽談合 作投標消防署採購案時,許應全李瑞章黃國忠表示可獲 得約3000萬元利潤,黃國忠分得利潤的一半,另外許應全李瑞章分得利潤的一半,伊的佣金則由黃國忠給付」(偵卷 三296 頁背面)等語;被告李瑞章於調詢、偵訊分別陳稱: 「李季要求伊與許應全見面,討論該標案成本及利潤,於是 伊就約許應全李季及一起會面,結果許應全就分析成本和 利潤,以他之前得標的價格為基礎分析,計算出利潤約有2, 500 萬元左右。之後李季就找到塑品公司黃國忠,在李季牽 線及陪同下,伊和許應全就與黃國忠見面討論該標案之內容 」(見偵卷二167 頁)、「李季應該有找矽灣公司等幾家公 司,後來李季找到黃國忠,伊向李季黃國忠財務狀況好、 信用佳,找黃國忠來標」(見偵卷三311 頁)、「當時伊、 許應全李季黃國忠確曾多次討論投標及分配利潤事宜, 大家確實有達成利潤約2,500 萬元至3,000 萬元共識,李季 仲介費由許應全黃國忠去分,伊則拿回許應全之欠款」( 見偵卷四180 頁)等語明確。足認被告李季在商請矽灣公司 投標本件救護車購置案未果後,轉而向被告黃國忠尋求合作 ,被告許應全黃國忠李季李瑞章並因此而有所洽談, 並達成利潤分配之共識無訛。至於被告黃國忠否認於本件救 護車購置案投標前,曾與被告許應全洽談云云,明顯與被告 許應全李季李瑞章所述有異,自不足採信。 ㈣被告許應全黃國忠李季李瑞章其後以被告李瑞章位於 臺北市○○○路之辦公室為辦理投標本件救護車購置案場所 ,被告許應全亦派駐全永盛公司人員在內作業,復由被告許 應全提供投標所需規格標之產品型錄、產品證明文件、報價 單、成本分析等資料,及投標金額,黃國忠則提供資格標所 需之公司相關資料等情。業據被告李季於調詢、原審分別陳 稱:「塑品公司投標本案資格標文件是由該公司自行準備, 規格標文件則由許應全準備」(見偵卷三298 頁)、「本案 投標前,青島東路李瑞章的辦公室,裡面有許應全公司的人 ,也有李瑞章公司的人在裡面作業。雙方公司都有派人在那 裡處理標單的事情,也就是許應全的公司有派人在那裡,伊 也曾在那裡與許應全碰過面。塑品公司、矽灣公司投標的產



品型錄,產品證明文件都是許應全提供」(原審重訴卷二18 1 、189 頁)等語明確。足認被告許應全黃國忠李季李瑞章為「本件救護車購置案招標」案投標,確有成立聯合 辦公處所,統籌處理投標事宜,並各司其職無訛。 ㈤本件救護車購置案招標於92年10月24日投標當日,確有塑品 公司、矽灣公司、榮興公司、啟昌公司4 家參與競標,後由 塑品公司以最低標得標,業如前述;而矽灣公司則由被告李 季所委請之證人陳榮彬代表出席,此為被告李季所不爭執, 並經證人陳榮彬於調詢、原審分別證稱:「92年10月間某天 晚上,李季打電話給伊表示隔天有個公家機關的工程要開標 ,希望伊一起前往參加開標,當時因為伊沒有固定的工作, 便答應李季前往見識公家機關如何開標。隔天上午8 時許, 李季開車來接伊,當時車上有另外一位男士,李季就載伊及 該名男士前往該公家機關參加開標作業,但李季本人表示有 事先行離開。開標前,李季將1 包文件交給伊,伊便將該包 文件交給主持開標人員,沒多久,開標人員表示伊的資格不 符,叫伊可以離席,伊隨即離開,並打電話給李季,向李季 報告開標的情形,李季並沒有表示任何意見,叫伊回來就好 了」(見偵卷三250 頁)、「伊曾於92年10月24日到消防署 參加開標作業。當初所以去參加這個開標,是因為李季說他 工程比較忙,沒有空,那段時間伊剛好在台北,所以就去幫 他忙」(見原審重訴卷二117 頁背面)等語明確。 ㈥被告廖明珊係因被告李瑞章告知投標訊息後,乃與被告陳兩 傳經營之榮興公司合作,參與本件救護車購置案採購之投標 ,被告陳兩傳則將榮興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交予被告廖明珊, 囑由其子陳興協同被告廖明珊於92年10月24日上午參加開標 作業,且榮興公司由陳興代表前往投標時,於審查資格不符 後,當場領回押標金支票等情,分經被告李瑞章廖明珊陳兩傳、證人陳興陳述在卷,互核相符,亦堪認定(見偵卷 四第171-175 頁、原審卷第116-126 頁、偵卷三第290 頁、 337-340 頁、原審卷四第36-46 頁、原審卷二112 頁)。 ㈦雖被告許應全黃國忠李瑞章均辯稱不知矽灣公司會參與 「本件救護車購置案」投標云云;被告李季亦辯稱已獲矽灣 公司同意陪標,且因招標機關會另行將投標結果通知投標廠 商,其等不可能未獲矽灣公司同意,而冒用矽灣公司名義投 標云云。惟查:
⒈被告李季冒名投標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
①被告李季固坦承提供矽灣公司名義參與「陪標」之事實,惟 否認有何冒名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查證人即矽灣公司負責人 朱俊曉於偵訊、原審分別證稱:「矽灣公司並沒有參與消防



署92年度負壓救護車的採購案投標,公司內也沒有員工陳榮 彬。伊不認識陳榮彬,所以不可能提供出席代表授權書給陳 榮彬」(見偵卷四166 頁)、「伊沒有印象是否曾經將公司 的營利事業登記證或電氣證照、水電證照、空調證照、無退 票證明,及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納證明給李季許應全,因 為這種事情不一定要伊來處理,所以伊沒有什麼印象。這些 證照不是機密文件,也不是不可以流出去,這是公司的基本 資料,在一般工程業務來說,都會要伊公司提出,以證明有 這個能力或是公司財務健全與否,甚至可以說是來者不拒, 這些文件的把關也沒有那麼嚴格。伊印象中矽灣公司沒有投 標92年消防署的本件標案,因為伊公司不作車子,伊公司營 業項目是水電、空調相關設備工程,車子不是伊公司的營業 項目,且矽灣公司投標公共工程或政府採購案,所需押標金 一定要伊蓋章,如果有的話,伊一定有印象。伊沒有印象是 否有人來向伊借牌要來標這個案子」(見原審重訴卷二34- 35、37頁)等語,及證人即矽灣公司副總經理洪學科於偵訊 、原審分別證稱:「伊自88年矽灣公司成立後就任職迄今, 自92年起擔任副總經理,矽灣公司只有伊一位副總,所以公 司大小事務都會經過伊。伊沒有聽過消防署在92年有一個特 殊型救護車採購案,公司員工也沒有陳榮彬。矽灣公司未曾 借一筆700 萬元款項給他人做為投標使用」(見偵卷0000- 000 頁)明確,足認被告李季並未得矽灣公司同意參與本件 救護車採購案之投標。
②至於證人朱俊曉於調查局詢問曾證稱:李季曾向本公司拿取 營業稅繳納證明等資料,其目的係為矽灣公司開展業務,爭 取推薦與其他廠商合作之機會等語(偵卷四第157-159 頁) ,而本院調取本件救護車購置案之矽灣公司投標文件後,將 其中經濟部公司執照、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財政部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2年7-8 月 )、第一類票據信用查覆單各1 份上所蓋用之矽灣公司及負 責人朱俊曉印文,與矽灣公司於原審所提出之該公司印文圖 示(原審重訴卷二第214 頁),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鑑定之結果,因欠缺印章實物而無法鑑定(見本院卷一第 211 頁),惟上開4 份投標文件上印文與矽灣公司於原審所 提出之印文圖示中A1、B1印文相符,確為矽灣公司及朱俊曉 所有之情,業經證人朱俊曉於本院證述明確(本院卷一第24 2 頁),朱俊曉則證稱:伊公司業務機關為爭取業務時,是 會提供上開資料出去,但公司清查結果確實並未參與投標上 開標案等語,此核與證人洪學科於原審證稱:「矽灣公司的 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稅繳納證明、無退票證明



等資料,伊不知道為何會出現在92年特殊型救護車採購案中 ,矽灣公司一年投標案5 、60件以上,如果有人要與矽灣公 司合作或搭配,矽灣公司都會檢附這些資料,這是很平常的 ,所以這些證件在外是可以取得的,但投標還要做最後確認 ,矽灣公司提供這些資料只是讓對方公司知道矽灣公司有這 種資格可以投標。向銀行申請第一類票據信用證明,因這項 文件有有效期限,採購法規定資格之一就是要有無退票證明 ,所以需要常常申請以備使用」(見原審重訴卷0000-000 頁)等語相符。復參以上開印文鑑定之結果,其中附件1 至 4 「台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 、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影本、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 局營業人銷售額於稅額申報書影本」(即附件1 至4 )文件 上「矽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朱俊曉」印文與附件5 「 退還押標金領據影本」上「矽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朱 俊曉」印文均不相符,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6 月4 日刑鑑字第0990063003號鑑定書在卷可查(本院卷一第 211- 225頁),顯見本件矽灣公司之投標文件中,即存有2 種不同之印文;又原審將本件救護車購置案以矽灣公司名義 出具之參標廠商資規格審查表、出席代表授權書、退還押標 金領據及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等投標文件( 即附表編號1 、5-7 之文書)上「矽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朱俊曉」印文,與證人洪學科所提「矽灣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朱俊曉」印鑑及便章圖樣,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為「廠商資規格審查表、出席代表授權 書、退還押標金領據、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廢 標紀錄 上『矽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俊曉』印文,與『矽灣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俊曉』印鑑及便章圖樣,均不相 符」,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4 月9 日刑鑑字第 0980030315號鑑定書及附件在卷可憑(見原審重訴卷0000- 000 、156- 159頁);可知上開附件1 至4 之投標文書,因 經朱俊曉確認為與矽灣公司於原審所提出之該公司印文圖示 相符,確為矽灣公司文書,而其他投標文書(即如附表編號 1 、5-7 所示),經送鑑定,均與矽灣公司於原審所提出之 印文圖示不符,亦可認上開矽灣公司之投標文書中,至少即 蓋用2 種不同之印文無誤,若矽灣公司確同意被告李季陪標 ,何需交付印文不同之投標文書,復交付與該公司印鑑章不 同之印章供陳榮彬蓋用於退還押標金領據上?若朱俊曉不欲 人發現其陪標之情節,則於原審逕可提出非矽灣公司印鑑之 印文圖示,何需提出與上開附件1 至4 所蓋用印文相符之印 文圖示,並自承該文書為伊公司所有?可見被告李季當係利



用為矽灣公司開展業務之機會,取得矽灣公司上開附件1-4 之文書後,再私自偽造矽灣公司及其負責人之印章,再偽造 其他投標文書甚明,此外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上開投標文 書(原本送還,影本存卷),及內政部消防署98年3 月10日 消署企字第0980004585號函檢送之內政部消防署開標/ 議價 /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此項文書應係開標紀錄,原審卷 三第93頁)在卷可查,被告李季上開辯解,不足採信。再者 ,本件卷證雖無矽灣公司之投標標單,惟以卷證中所存塑品 公司、啟昌有限公司之投標標單(見偵卷0000-000 頁)為 準,矽灣公司之投標標單上應亦蓋有偽造之「矽灣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朱俊曉」印文各1 枚;而陳榮彬投標時,係 另以信封內裝矽灣公司投標文書,該信封外亦蓋有印灣公司 5 枚及負責人8 枚之印文以為彌封(詳如附表編號8 ),業 經內政部消防署檢送上開投標文書時一併檢送在卷,此部分 印文既係彌封所蓋,依上開說明,當係利用偽造之該公司大 小章所蓋用,亦屬偽造,附此敘明。
③再內政部消防署於92年10月24日本件救護車購置案決標時, 係當場影印決標紀錄書面文件通知各家廠商代表決標情形, 並由各家廠商代表在決標紀錄上簽收,未再另行函送開標結 果,亦有內政部消防署97年8 月14日消署企字第09700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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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永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矽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啟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元汽車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