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11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秀珠原名柯謝秀.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
第1759號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調偵字第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1 項、第2 項、第367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謝秀珠經原審論以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6 罪,各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後,具狀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僅空言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未敘述具體理由,有上訴狀在卷可按。按之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田平安
法 官 范惠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