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財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
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18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財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財平因竊盜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2年6月確定,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 矯正司於民國99年11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25日法矯字第099904 9879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 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慶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