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聲字,99年度,190號
HLHM,99,聲,190,20101105,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憲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貪污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
年度執聲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憲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憲誠因貪污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3年2月確定,經於98年2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 部於99年11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偽證罪,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85號 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於98年2月 11日入監執行,復因貪污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更一字第8 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減為有期徒刑3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7 年度台上字第6063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復經本院就與前開偽 證罪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並接續執行, 縮刑期滿日為100年11月17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即受 刑人)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受刑人經法務部於99年11 月1日以法矯字第0999045804號核准假釋,有聲請人所提出 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1日法矯字第0990907537號函及臺灣 臺東監獄武陵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從而 ,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許仕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德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