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溫良恭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律師
複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
被 告 蕭子棋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98年度上訴字第1238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千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㈡、前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上陳述: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 ,否認有何傷害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殺人未遂案件,業經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 被告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自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
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均須按造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向本院提出,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