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9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南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南坤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陸月。
理 由
一、顏南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先後判處罪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 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趙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宬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