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9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禹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禹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 由
一、受刑人柯禹銘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 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趙文淵
法 官 蔡美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貞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