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99年度,896號
TNHM,99,聲,896,201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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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九六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
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八九一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 刑十二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以法矯司字第09 90907475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 一O二年三月二十六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 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王 明 宏
法官 蔡 長 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培 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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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