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重上更(四)字,98年度,257號
TNHM,98,重上更(四),257,2010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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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更(四)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亥○○
選任辯護人 黃厚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酉○○
選任辯護人 黃溫信律師
      徐美玉律師
      黃紹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午○○
選任辯護人 蔡清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黃厚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
選任辯護人 黃溫信律師
      徐美玉律師
      黃紹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黃厚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辰○○
      壬○○
      甲○○
      申○○
      巳○○
上列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溫信律師
      徐美玉律師
      黃紹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男 43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南縣官田鄉○○村○○街99號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蘇文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庚○○ 男 43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南縣歸仁鄉○○村○○路206巷22號
選任辯護人 林金宗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男 50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南縣新營市○○路249號
          居台南縣新營市○○路85號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蘇文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卯○○ 男 53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南市○○區○○街89巷14號
選任辯護人 蘇文斌律師
      林錫恩律師
      黃俊達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戌○○ 男 46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南市安南區○○○街92號
選任辯護人 陳振榮律師
      蔡碧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丑○○ 男 54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南市○○區○○路229巷66號
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律師
被   告 己○○ 男 59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南市○○路668巷75弄34號
選任辯護人 黃厚誠律師
被   告 子○○ 男 54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南縣永康市○○街226巷3弄7號5之2
      癸○○ 男 42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南縣鹽水鎮福得里後厝26之11號
      寅○○ 男 45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中市○區○○路77巷17號
上列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徐美玉律師
      黃溫信律師
      黃紹文律師
被   告 未○○ 男 47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南縣新營市○○路285號13樓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蘇文斌律師
被   告 辛○○ 男 48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台南縣龍崎鄉大坪村大坪31號
          居台南縣歸仁鄉○○里○○○街106號
選任辯護人 李家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中華民國89年6月30日、89年7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吳森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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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