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號
原 告 藍鯨魚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聲 請人
法定代理人 曾錦珠
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律師
劉育松
被 告 陳志浩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被告陳志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將本件裁
定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原告即聲請人於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主張:本件附帶民事賠 償起訴,原告未及於刑事第一審言詞辯論前提起,雖依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 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因本案並未受第一審之裁判, 且相關案情複雜,為求保障審級之利益,特別聲請裁定發交 第一審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云云。
二、惟查:
㈠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㈡本件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被害人即原告公司提出告訴, 並於刑事訴訟程序第二審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刑事部 分由本院刑事庭於98年10月27日以98年度上易字第117號為 有罪判決確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至於附 帶民事訴訟部分,則於刑事判決同日以98年度附民字第148 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
㈢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 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 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 定。」所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因被告犯罪而依民 法須負賠償責任者而言,而其管轄當然依附於被告刑事案件 所繫屬之法院。查原告係於本件刑事案件在本院審理時,始 提起附帶民事請求,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既由本院刑事庭 移送前來,當由本院民事庭審理無誤,聲請意旨聲請將本件 裁定移送至第一審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洵屬無據,不
能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古金男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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