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抗字,99年度,488號
TCHV,99,抗,488,2010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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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488號
抗 告 人
即 債務人 謝隆裕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泰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勝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祥毅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等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
24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裁全字第101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相對人在第一審假扣押之聲請均駁回。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 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 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一 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係指對債 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 執行者而言,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三條規定即明。準 此,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自有釋明之義務。必待釋明有 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 得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若債權人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諸 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 ,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 等情形,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7 0號裁判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泰賀有限公司祥毅五金有限公司(即債權人) 雖主張對於抗告人(即債務人)各有新台幣(下同)30萬元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權,頃聞抗告人有脫產以圖逃避債務 之消息,若不及時聲請假扣押抗告人財產,恐有日後不能強 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此聲請為假扣押云云,並提出提 出彰化縣消防局提供火災調查資料內容、彰化縣政府火災鑑 定委員會火災調查資料認定書、謝隆裕租賃契約書、調解不 成立證明書、泰賀有限公司祥毅五金有限公司庫存明細表 等影本為證。然查,相對人就「假扣押之原因」,僅以頃聞 抗告人有脫產以圖逃避債務之消息云云帶過,所提前開證據



僅有關假扣押之請求,而未提出任何證據以釋明上開假扣押 之原因存在,顯不符假扣押之要件。查相對人就假扣押之「 原因」既未盡相當之釋明,則原審就此部分,准予相對人各 提供擔保而為假扣押之裁定,自有可議。抗告意旨,指摘原 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 ,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原裁定駁回相對人就債務人謝汶桓 財產,聲請假扣押部分,相對人並未抗告,而告確定,併此 敍明。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均與本院心證之形成,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再加以論述,併 此敍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胡景彬
法 官 陳繼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蘇昭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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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毅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