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岡簡字第一四一號
原 告 世順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 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乙○○簽發,經被告丙○○背書,付款人高新銀行岡山分 行,面額新臺幣(下同)十七萬五千零九十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詎於附 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被告丙○ ○則以確有積欠原告本件票款,但目前無資力清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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