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9年度,842號
TCHM,99,上訴,842,20101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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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8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阮忠軍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11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阮忠軍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 必要,於民國99年4月22日執行羈押及99年7月22日、99年9 月22日延長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 國99年11月2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姚 勳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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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