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業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7年度,1834號
TCHM,97,上訴,1834,2010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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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183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家騏
選任辯護人 黃清濱律師
      紀育泓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科俊
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律師
      王世宗律師
      鐘登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美華
選任辯護人 鐘登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雲雀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謝英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采妤
選任辯護人 林更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沛芬
選任辯護人 陳鎮律師
      林佐偉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 度醫訴字第5 號中華民國97年5 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791、12500 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家騏何美華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参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朱科俊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参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吳雲雀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采妤林沛芬均無罪。
事 實
一、陳家騏係合格執業醫師,於民國93年7 月間,與朱科俊在臺



中市○○○路○段166 號共同成立博智診所(嗣於95年初改 名為「勝醫皇國際再生修復醫學診所」【下稱勝醫皇診所】 ,並於95年6 月26日遷移至臺中市○○○○街112 號),而 陳家騏明知朱科俊並無日本國籍,亦無「日本國東京都東京 醫科大學」之學歷(即非日本醫學博士)及「生物繁殖醫學 工程技術、自體幹細胞再生修復醫學、腦機能再生活化醫學 」等之專長,復未經醫師考試及格並依醫師法法領有醫師證 書,而不具中華民國之醫師資格,且與朱科俊均明知博智診 所與勝醫皇診所並無「德英法美日之醫學中心專業研究醫療 團隊及駐臺灣數十位各科菁英醫療團隊醫師主持」之陣容, 亦明知自然殺手細胞(Nature Killer Cell,簡稱NK,係人 體內之免疫細胞,學理上可以對抗細菌、病毒與癌細胞)免 疫療法(以下簡稱NK療法;簡言之係從人體周邊血液抽離出 NK,運用細胞激素培養及活化NK達到相當數量後,再用注射 方式回輸人體),屬於「體細胞療法」之一種,依行政院衛 生署於92年11月4 日公告之「體細胞治療人體試驗申請與操 作規範」(上開規範對體細胞療法之定義為:係指取自病患 同種自體、同種異體或異種異體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之體細胞或幹細胞,並經體外培養後所衍生的細胞,以達到 疾病治療、診斷或預防目的之醫療技術)及醫療法第78條規 定,須由「教學醫院」擬定計畫,報請衛生署審查核准,始 得進行NK療法之人體試驗(違反者,醫療法第105 、107 條 設有行政罰規定;國內目前僅核准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 醫院進行NK療法之人體試驗)。且NK療法目前對於癌症之療 效仍屬甚低,在我國、日本、美國均處於人體試驗階段,並 非常規之醫療方法,亦無相關文獻資料可證明比癌症傳統治 療方法(即手術治療、放射線治療與化學治療等)之療效為 高或可治癒某種疾病。詎陳家騏朱科俊竟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及違反醫師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未取得合法醫 師資格者,不得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規定之犯意聯絡,由陳家 騏擔任博智診所與勝醫皇診所之院長,朱科俊則冒稱係該診 所之首席研究指導顧問「渡邊信一」教授與日本醫學博士, 均向病患詐稱該等診所擁有各國醫療團隊與各科醫師主持, 並印製內容記載「渡邊信一」擁有前揭學歷、專長與該等診 所擁有上揭五國之醫學中心專業研究醫療團隊與駐臺灣數十 位各科菁英醫療團隊醫師主持之不實文宣,及標題為「日本 生命基因國際完整醫學基因功能重建醫療集團駐台中博智診 所健康風險關鍵報告」、「日本生命基因國際再生修復醫學 醫療集團」等之不實資料,提供就診病患觀覽,復在勝醫皇 診所外懸掛名稱為「勝醫皇診所—癌症Q.O.L.健康再生管理



中心」、內容記載「詳檢病因精準判讀、個人專屬完整治療 、國際重症醫療轉診…」等語,並印有德英法美日等五國國 旗之不實金色招牌1 塊。另何美華(係朱科俊之妻,二人於 95 年2月14日結婚)與吳雲雀亦均明知博智診所與勝醫皇診 所並非「國際重症醫療轉診部」,且無「德英法美日之醫學 中心專業研究醫療團隊及駐臺灣數十位各科菁英醫療團隊醫 師主持」之事實,而何美華亦明知朱科俊並非日本醫學博士 ,詎何美華仍自94年間某月起至96年2 月13日止,擔任博智 診所與勝醫皇診所之「國際重症醫療轉診部執行長」(自稱 Michelle,負責依陳家騏朱科俊之指示,統籌診所之行政 事務、開發業績、紀錄會診情形、向病患介紹推銷療程與療 法、催繳療程費用等);吳雲雀自95年6 月間某日起至96 年2 月13日止,擔任勝醫皇診所之「國際重症醫療轉診部副 執行長」(自稱Tiffany ,協助何美華執行業務),渠2 人 均與陳家騏朱科俊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違法醫 師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者,不得擅自執 行醫療業務規定之犯意聯絡,由陳家騏與不具醫師資格之朱 科俊一同為病患問診,而全部共同或部分共同對附表一所示 之被害人,施用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致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 ,誤認陳家騏朱科俊對NK療法或其等所罹患之疾病均具有 高度之專業醫療知識與能力,且有國際醫療團隊與陳家騏朱科俊會診,而接受陳家騏等人所安排之各該療程,並分別 繳交附表一所示之療程費用(由何美華吳雲雀提供生命之 源實業社、生命基因功能重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生命基因 公司】、生命密碼基因功能重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生命密 碼公司】或香港地區CAPITAL VIEW HOLDING LIMITED【下稱 香港CAPITAL VIEW公司】等公司之帳戶,供病患匯款繳納療 程費用,各病患匯款情形詳如附表四所示)。而陳家騏、朱 科俊、何美華吳雲雀,因開始任職博智診所及勝醫皇診所 之時間先後不同,於個案參與之情形,詳如附表一「參與共 犯」欄所示。
二、陳家騏朱科俊何美華吳雲雀並基於上開犯意聯絡及分 工方式,利用癌症病患與家屬欠缺醫學知識及渴望有效治癒 癌症之迫切心情,對癌症病患與家屬誇大NK療法之療效,並 收取鉅額醫療費用,而共同為如下之犯行:
㈠95年4 月15日,肝癌末期病患詹玉成與其妻詹劉雪櫻前往勝 醫皇診所,由陳家騏朱科俊何美華進行會診,三人並向 詹玉成夫婦騙稱有以視訊連線方式與日本醫療團隊進行會診 ,且有日本醫療團隊配合研究病情,陳家騏朱科俊嗣後並 向詹玉成夫婦詐稱:「詹玉成之病情進行幹細胞基因修復之



醫學療法後,有80% 之治癒率,該療法之療程需時18個月, 其療法係每月抽取病患之周邊血液,送至日本進行基因培植 ,培植二週後,再送回臺灣並回輸病患體內,每個月回輸二 次,總費用為新臺幣(下同)4 百多萬元」等語,使詹玉成 、詹劉雪櫻誤認陳家騏朱科俊所稱之療法確實具有甚高之 治癒率及該二人均具有從事NK療法之專業醫療知識與能力, 致陷於錯誤,而自95年4 月22日起開始接受治療,並依何美 華與吳雲雀所提供與勝醫皇診所毫不相干之下述帳戶,先於 95年4 月18日匯款一個月之治療費用355,466 元至生命基因 公司之華南銀行台中港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95 年5 月17日匯355,466 元至上開帳戶、95年6 月26日匯486, 799 元至生命基因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水湳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此部分係因陳家騏朱科俊向詹玉成夫婦騙 稱詹玉成之病情必須加強治療,每個月要多一次抽血及回輸 程序,故費用需再增加13萬餘元之費用)、95年7 月間某日 匯486,799 元至生命基因功能重建公司之帳戶。嗣於95年8 月間,詹玉成經彰化基督教醫院檢查結果,病情並未改善, 且癌細胞有擴大情事,詹玉成夫婦乃將上情告知陳家騏、朱 科俊,詎陳家騏朱科俊仍向詹玉成夫婦騙稱:「詹玉成之 癌症病情已改善許多,控制良好,並未惡化,且目前處於拉 鋸戰階段,需每個月再增加兩次回輸治療,費用本來要再增 加26萬元,但可以折半優待僅再增加13萬元,每月共需61萬 餘元」等語,致詹玉成夫婦又陷於錯誤,復先後於95年8 月 23日匯款618,132 元至上開生命基因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帳 戶、95年9 月26日匯款618,132 元至香港CAPITAL VIEW公司 之帳戶、95年10月27日匯款618,312 元至上開香港公司帳戶 ,以上全部受騙金額合計高達3,538,926 元。期間陳家騏朱科俊仍持續向詹玉成夫婦騙稱:「詹玉成之病情並未惡化 ,且咳嗽痰有血係排毒現象,要再多一點時間給我們,一定 會有很好的醫療效果」等語。嗣於95年11月間,詹玉成之病 情嚴重惡化,乃先後至彰化秀傳醫院及彰化基督教醫院治療 ,並於95年12月15日死亡。
㈡95年4 月底,胰臟癌病患洪黃員之子洪坤煜前往勝醫皇診所 ,由陳家騏朱科俊何美華接待並進行會診,三人並向洪 坤煜騙稱有以視訊連線方式與日本醫療團隊進行會診,且有 日本醫療團隊配合研究病情,陳家騏朱科俊復向洪坤煜詐 稱:「自體幹細胞療法在日本已經很成熟,成效也很好,渡 邊信一是這方面的專家,這種療法就是將病患的血液抽出, 再送去日本培養好的細胞,培養後再送回台灣並回輸病患體 內,此療法可以避免胰臟癌疼痛及膽道栓塞的情形發生,甚



至可以治癒」等語,並由何美華洪坤煜陳稱:「療程分為 六階段,時間為21個月,第一至第三個階段是每階段2 個月 ,每階段治療費是788,000 元,第四至第六階段是每階段5 個月,每階段治療費是330,000 元」等語,使洪坤煜誤認陳 家騏、朱科俊所述之療法確實具有甚高之治癒率及該二人均 具有從事NK療法之專業醫療知識與能力,致陷於錯誤,而同 意自95年5 月上旬開始接受治療,並依何美華吳雲雀所提 供與勝醫皇診所之下述帳戶,先後於95年5 月3 日、7 月5 日各匯788,000 元至生命基因公司之華南銀行帳戶,及於同 年9 月1 日匯788,000 元至生命基因公司之中國信託帳戶, 全部受騙金額合計高達2,364,000 元(洪坤煜於第三次匯款 後,強力要求勝醫皇診所開立收據,吳雲雀竟交付以英屬維 爾京群島之「JAPAN DNA Medical Center Co.,Ltd」名義簽 發之收據3 張予洪坤煜)。期間洪坤煜曾將洪黃員在苗栗縣 苑裡鎮李綜合醫院檢查結果腫瘤有擴大之情形告知陳家騏朱科俊,並將超音波照片供彼等檢視,詎陳家騏竟又向洪坤 煜騙稱:「腫瘤雖然有擴大,但是裡面的壞細胞已經死了, 腫瘤只是空殼子,所以不用擔心,繼續接受治療就是」等語 。嗣洪黃員在勝醫皇診所治療5 個多月後,病情毫無改善, 並有惡化情事(黃膽嚴重),吳雲雀乃向洪坤煜陳稱治療黃 膽症狀不在當初約定之醫療範圍內,需另外收費等語,洪坤 煜察覺有異,即未再讓洪黃員至該診所治療,洪黃員嗣於96 年3 月31日死亡。
三、警方於96年2 月13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對 陳家騏朱科俊何美華吳雲雀陳采妤林沛芬等人進 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四、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臺中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偵五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證據能力之說明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對 於本案偵查卷內之人證、書證,均無意見,迄至本案言詞辯 論終結前,對於卷內之人證、書證,亦未聲明異議,有本院 準備程序筆錄及審判筆錄在卷可考;另經本院審酌卷內各該



人員陳述時之情狀,均查無被違法取供或非出於自由意志之 情形,相關書證亦查無違法取證或造假虛捏之情事,以之作 為本案之證據,皆屬適當,依前揭規定,本判決以下所引用 之卷內人證、書證均得為本案之證據,合先敘明。乙、實體方面之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被告陳家騏朱科俊何美華吳雲雀之辯解及陳述: ㈠訊據被告陳家騏坦承擔任博智診所及勝醫皇診所之院長,並 以NK療法為病患治療疾病及收取如附表一及前述詹劉雪櫻洪坤煜交付之醫療費用之事實;被告吳雲雀坦承自95年6 月 間起在勝醫皇診所任職,擔任國際重症醫療轉診部副執行長 之事實,惟陳家騏吳雲雀均矢口否認有何犯行,被告陳家 騏辯稱:自然殺手細胞療法(NK療法)有醫學上之根據,伊 本於醫學上之確信,為病患施行NK療法,於病患原本接受之 治療外,提供輔助療法,並非施用詐術。伊於93年1 月間經 由他人介紹認識自稱渡邊信一之被告朱科俊,在此之前,被 告朱科俊已以日本醫學專家身分在臺灣各地舉辦各種醫學研 討會,且出示與政商名流之合照,伊因此相信被告朱科俊是 日本醫學博士,具有抗老化及NK療法之專業技術,而遭到被 告朱科俊之詐騙,於本案事發前伊並不知朱科俊係假博士; 伊於偵查中因遭羈押,受被告朱科俊及檢察官誤導,為求儘 快具保而為不實之認罪陳述,伊並無詐欺之犯行,且勝醫皇 診所均由被告朱科俊主導,病人所支付之醫療費用多數均為 被告朱俊取走,伊並未獲得利益云云。被告吳雲雀辯稱:伊 本身及家人均有接受NK療法,健康狀況好轉,因而相信該法 之療效,且其不知自稱渡邊信一之朱科俊並非日本醫學博士 ,在診所時大家都稱朱科俊為博士,伊是經被告何美華遊說 才到勝醫皇診所任職,到職時該診所之廣告文宣資料及招牌 均已製作完成,伊並無共同施用詐術之行為,況伊並未向病 患宣稱勝醫皇診所有德英美法日醫學中心專業研究團隊,縱 伊知悉該診所內並無國際醫療團隊,亦無施用詐術之行為可 言云云。
㈡被告朱科俊何美華於本院審理時雖均為認罪之陳述,惟朱 科俊辯稱:伊是聽從被告陳家騏之指示,對外謊稱是醫學博 士,是被告陳家騏叫伊穿著醫師袍,伊沒有在診所內替病患 看診,被告陳家騏問診後,伊負責請病人配合在11點之前就 寢、吃蔬果餐、固定運動等事項云云。被告何美華辯稱:伊 自己也有接受NK療法,因而深信其療效,伊在診所是負責向 病患說明療程,且在本案被羈押釋放後,才知道被告朱科俊 沒有醫學博士資格云云。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暨對被告辯解之判斷 ㈠NK療法目前在我國仍屬於不合法之醫療方法,只能經主管機 關核准後,由教學醫院進行人體試驗,且在日本亦未經厚生 省核准作為人體醫療之方法,相關佐證資料如下: ⒈人證部分:
證人邱麗梅(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薦任技士)於偵查中證稱 :NK療法屬於體細胞療法之一種,依衛生署公布之「體細胞 治療人體試驗申請與操作規範」,須由教學醫院提出申請, 並經衛生署審查核准,始可進行人體試驗;違反者,醫療法 設有處罰規定(見95年度他字第7374號卷【以下稱他字卷】 一第155 頁)。
⒉書證部分:
⑴自體自然殺手細胞療法,其相關技術在日本已有少數醫療機 構進行人體癌症治療,唯因日本並未有體細胞療法的相關規 定或辦法,所以並未取得日本厚生省正式核准為人體癌症治 療例行項目。有關自體自然殺手細胞療法之學理研究已完成 ,在台灣,衛生署已有批准北部某醫學中心進行人體試驗中 (詳後述),目前尚未有成果報告,有中華民國癌症醫學會 96 年1月15日中華癌醫會十三字第00278 號函在卷可稽(見 他字卷一第94頁)。
⑵行政院衛生署為確保體細胞新醫療技術人體試驗合乎學術性 、安全性及社會倫理性,並確保受試者之權益,而訂定「體 細胞治療人體試驗申請與操作規範」,有該署於92年11月公 布之上開規範1 本在卷可憑(見他字卷一第159 頁)。 ⑶有關體細胞療法應用於癌症之治療,目前仍屬人體試驗階段 ,目前行政院衛生署僅於94年2 月24日以衛署醫字第094000 4177號函核准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進行NK療法之人 體試驗,該醫院之合作廠商為長春藤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此有行政院衛生署96年2 月9 日衛署醫字第0960005728號 函暨檢附之相關資料1 份在卷可證(見他字卷一第195 至22 9 頁)。
⑷行政院衛生署未曾核准博智診所或勝醫皇診所執行自然殺手 細胞療法,且目前該署所核准實施類似自然殺手細胞免疫療 法(NK Cell 療法)人體試驗計畫之醫療機構,其合作廠商 並無鴻洋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亦有行政院衛生署97 年4 月22日衛署醫字第0970011939號函1 份在卷足參(見原審卷 三第116 至117 頁)。
⒊至於被告陳家騏固以證人曾振武之證詞,主張NK療法在日本 為相當普遍之治療方式,且具有一定之療效云云,惟查,被 告等人為病患施行NK療法,係將病患之血液透過鴻洋生命科



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洋公司)送往日本培養,再送 回台灣乙節,業據證人即鴻洋公司之副總經理林興瑞於97年 3 月6 日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見原審卷二第144 至145 頁 ),而證人曾振武正是鴻洋公司在日本之合作對象,並據證 人曾振武證述屬實(見原審卷三第174 頁)。則證人曾振武 與本案既有利害關係,自難期待其立場客觀公允,且證人曾 振武於97年5 月8 日原審審理時雖證稱NK療法具有相當療效 ,惟並未提出任何官方或權威醫療學術機構之統計資料供原 審及本院參酌;再則,行政院衛生署於上揭97年4 月22日之 衛署醫字第0970011939號函文中亦明確表示:財團法人馬偕 紀念醫院曾於96年1 月31日向該署提出體細胞療法案之申請 ,合作廠商即為鴻洋公司,惟該案尚在審查作業中,而目前 該署已核准實施之NK療法之醫療機構,其合作廠商,並無鴻 洋公司等語,則博智診所、勝醫皇診所及鴻洋公司,均係未 經主管機關核准而違法實施NK療法之機構,自難據證人曾振 武之證述,而為被告陳家騏朱科俊何美華吳雲雀等人 有利之認定。
㈡NK療法只是治療癌症之輔助療法,對於病症之治療並無法達 到80% 以上之治癒率,且目前仍處於人體試驗階段。相關佐 證資料如下:
⒈證人王正旭(中華民國癌症醫學會秘書長及基隆長庚醫院內 科、血液腫瘤科主治醫師)於偵查中證稱:「所謂自然殺手 細胞是體內的免疫細胞,它本身具有免疫功能,可以抵抗外 來的微生物感染,後來在實驗室的研究發現它可以毒殺癌細 胞,但在人體上是否會產生相同效果,需進一步進行人體試 驗,…自然殺手細胞是血液中的免疫細胞,屬於體細胞的一 種,體細胞是已經分化完成的細胞統稱,…目前這種療法的 療程並不明確,沒有說一個月要進行幾次抽血及回輸,通常 培養自然殺手細胞到一定的數量約需一到二週的時間,就可 以回輸到病人身上,至於自然殺手細胞細胞要培養到多少數 目才算完成並沒有定論。…從學術期刊論文發表的研究來看 ,這種療法在人體試驗上的療效約10%的反應率,也就是10 個病患中有1 個人的腫瘤體積會縮小到二分之一以上,就稱 為有反應率,但每個人的反應期不一,而且這樣的反應率也 不是代表這種療法可以長久控制腫瘤不再惡化。這種療法在 學理及運用在人體治療上的療效,並不會比傳統的手術治療 、放射治療、化學治療的療效還好,這種療法只是補充性的 療法。…(問:有無所謂自體幹細胞免疫療法?)有免疫療 法,有幹細胞療法,但是沒有所謂的自體幹細胞免疫療法, 而且自然殺手細胞是體細胞的一種,並不是幹細胞。…日本



有少數醫療機構用這種療法進行人體試驗癌症治療,也有將 治療的成果發表在學術期刊上,依該期刊所載,療效只有剛 剛所說約10%的反應率,所以日本厚生省並未正式核准此種 療法成為人體癌症治療例行項目,…尚未有學術期刊報導自 然殺手細胞免疫療法對末期肝癌具有特殊療效。…(問:肝 癌病患用自然殺手細胞免疫療法是否會造成肝腫瘤擴大然後 爆破而與新細胞融合之情形?)不可能,這種療法的學理是 希望能透過免疫機制導致癌細胞死亡,也就是使腫瘤縮小。 (問:胰臟癌病患用自然殺手細胞免疫療法是否能控制疼痛 並避免膽道栓塞的情形發生?)沒有期刊論文報導說這種療 法一定能控制疼痛並避免膽道栓塞的情形發生」等語(見他 字卷一第185 至187 頁)。
⒉證人劉俊煌(台北榮民總醫院血液腫瘤科主治醫師、陽明大 學副教授)於偵查中亦證稱:「…沒有人證明自然殺手細胞 單離後會比跟淋巴球混合後有更好的效果,…這種療法1980 年代末由美國學者提出,曾經盛行人體試驗一陣子,但後來 試驗結果並沒有比其他治療方法好,所以就比較少人用,始 終沒有成為醫療常規。…在約1987至1990年我曾經在美國及 榮總做過這種自然殺手細胞免疫療法的實驗,我認為這種療 法在臨床上的實用性不高,除非技術上能有所改進。…LAK 就是淋巴激素活化之殺手細胞,這種細胞包含淋巴球與自然 殺手細胞,目前沒有數據證明單離的自然殺手細胞經培養活 化後會比LAK 的效果更好,但是LAK 的反應率最佳的狀況依 據文獻也只有9 %,並不高。…(問:有無所謂自體幹細胞 免疫療法?)有免疫療法,有幹細胞療法,但是沒有所謂的 自體幹細胞免疫療法。…(問:肝癌病患之癌細胞如果已轉 移至肺部,使用自然殺手細胞免疫療法是否能有80%的治癒 率?)簡直不可能。(問:肝癌病患用自然殺手細胞免疫療 法是否會造成肝腫瘤擴大然後爆破而與新細胞融合之情形? )這是很奇怪的學理,從沒聽過。(問:胰臟癌病患用自然 殺手細胞免疫療法是否能控制疼痛並避免膽道栓塞的情形發 生?)沒有文獻這樣報導」等語(見他字卷一第190 至191 頁)。
⒊證人楊國卿(台北市新光醫院副院長、腸胃肝膽科主治醫師 )於偵查中亦證稱:「自然殺手細胞免疫療法對癌症的療效 會因為試驗對象的腫瘤種類及病情嚴重度會有很大的差異, …目前還不能證明比傳統的癌症治療方法還好,只能作為一 種補助療法,在我國及美國還處於人體試驗階段,還不能稱 為常規療法。…(問:有無所謂自體幹細胞免疫療法?)我 沒有聽過。(問:肝癌病患之癌細胞如果已轉移至肺部,使



用自然殺手細胞免疫療法是否能有80%的治癒率?)目前沒 有資料可以支持這樣的說法。(問:肝癌病患用自然殺手細 胞免疫療法是否會造成肝腫瘤擴大然後爆破而與新細胞融合 之情形?)沒聽過這種說法。(問:胰臟癌病患用自然殺手 細胞免疫療法是否能控制疼痛並避免膽道栓塞的情形發生? )假NK療法有效的話,是可以控制疼痛並避免膽道阻塞,但 達到這種效果是很不容易的。」等語(見他字卷一第230 至 232 頁)。
㈢博智診所及勝醫皇診所,確實使用NK療法為病患從事醫療行 為,而其方式乃透過被告陳家騏朱科俊何美華吳雲雀 在電台宣傳及廣告;另被告朱科俊亦以渡邊信一之名義前往 扶輪社等民間團體演講,此有電台主訴傳播重點及順序資料 1 張、高雄西區扶輪社週刊第18期1 份在卷可稽(見他字卷 四第51頁、他字卷一第2 至3 頁)。又博智診所及勝醫皇診 所係透過與鴻洋公司之合作,將抽取自病患體內之血液,委 由鴻洋公司送往日本作自然殺手細胞之培育(合作對象為曾 振武),再送回台灣,此部分之事實,業據證人即鴻洋公司 負責人蔡裕平、業務副總林興瑞及會計傅克婷於警詢、偵查 中及原審證述在卷(見他字卷三第199 至208 、232 、234 至241 、268 至284 、312 頁、96年度偵字第5791號卷【下 稱偵卷】二第228 至229 頁、原審卷二第144 至147 頁), 並有勝醫皇診所與鴻洋公司簽定之代工契約書一份在卷可證 (見他字卷三第209 頁),由此可知被告朱科俊顯無NK療法 之醫療技術,亦無日本之合作團隊,且被告陳家騏就此亦知 之甚詳,否則勝醫皇診所豈有另與鴻洋公司簽訂代工契約之 必要。
㈣被告陳家騏明知共同被告朱科俊並無日本醫學博士頭銜,仍 對外宣稱朱科俊為日本醫學博士,以此方式取信病患,並招 攬客戶,相關事證如下:
⒈被告陳家騏於96年3 月8 日由檢察官以證人身分訊問時已證 稱:伊知道朱科俊並非日本醫學博士,且係與朱科俊共同討 論後,由朱科俊假冒日本醫學博士渡邊信一,並冒稱是伊之 指導教授,在勝醫皇診所對病患行騙(見偵卷一第43頁)。 嗣於96年3 月16日檢察官偵訊時仍供稱:96年3 月8 日之偵 訊筆錄實在,一開始合作就由朱科俊假冒日本醫學博士,並 對病患介紹朱科俊係伊之指導教授等語(見偵卷一第419 頁 );又於96年6 月13日原審訊問時坦承:「我們的確有用日 本假博士的事實,但我們會這樣告訴病人,是為了要提振病 人對我們的信心,…NK療法部分我們在國內並沒有經過核准 ,但在日本是合法使用,國內必需教學醫院才可以,…我們



醫院的確有以起訴書記載的方式招攬病人」(見原審卷一第 27頁),且勝醫皇診所對外印製之被告陳家騏朱科俊之簡 介資料中,記載渡邊信一擁有日本國東京都東京醫科大學學 歷,為勝醫皇診所首席研究指導顧問,並任教「世田谷高機 養生物DNA 同源調控生命延長科學研究部研究指導教授」, 且專長為生物繁殖醫學工程技術、自體幹細胞再生修復醫學 、腦機能再生活化醫學、國際第二專業諮詢及轉介等內容( 見他字卷四第109 頁),經核與被告陳家騏之上開自白相符 。
⒉被告陳家騏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固翻異前詞,改稱:伊係遭 被告朱科俊詐騙才相信朱科俊具有日本公民及博士之身分云 云,惟查,被告陳家騏與被告朱科俊合作開設診所之前,曾 經簽署1 份「共同經營合約書」(見原審卷一第100 頁), 其上朱科俊之署名,並非簽署「渡邊信一」,而係簽署本名 「朱科俊」,顯見被告陳家騏於設立診所之前,早已知悉被 告朱科俊之真實身分,其所為辯解尚難採信。
⒊至於被告陳家騏固聲請傳訊當初共同簽署合約書之當事人陳 欽正、柯萬盛到庭,欲證明伊係遭被告朱科俊詐騙,惟證人 陳欽正於原審證稱:原先以為是要經營健康食品買賣,但後 來在94年2 月間伊與柯萬盛就退出,至於事後被告陳家騏朱科俊2 人開設診所並以NK療法為病人治病一事,伊2 人並 不知情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41 至142 頁);證人柯萬盛則 證稱:朱科俊陳家騏介紹認識的,陳家騏朱科俊是日本 一個研究養生、改變基因機構之代表,伊有跟朱科俊開過幾 次會,認為朱科俊的說法不可行,所以沒有繼續合作,對於 陳家騏朱科俊2 人從事NK療法,是事情爆發後,伊看報紙 才知道的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70 頁反面至171 頁),是依 證人陳欽正、柯萬盛上開證言,均不足為被告陳家騏有利認 定之依據。
⒋被告朱科俊於博智診所成立前,即以渡邊信一教授之身分對 外接受專訪及演講,相關事證如下:⑴90年11月29日產業資 訊專輯報導:日本高機養研究機構舉辦「抗老化科研討會」 ,被告朱科俊以該機構抗老化科學研究本部擔任指導教授渡 邊信一之身分接受專訪(見原審卷一第124 頁);⑵92年1 月13日澎湖日報報導:渡邊信一與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理 事謝鵬輝醫師在中興國小舉辦內容為「如何運用生物醫學工 程技術造衰老體質,終結老化基因、創造器官奇蹟」之研討 會(見原審卷一第129 頁);⑶92年10月28日工商時報:被 告朱科俊以「日本高機養生物同源調控DNA 基因生命延長科 學研究本部、抗老化醫學部研究指導教授渡邊信一」名義撰



寫「走出健康人生三部曲」專文【駐台灣代表林智瑤譯】( 見原審卷一第125 頁);⑷92年12月1 日於英才文教基金會 舉辦之「細胞的生命與衰老過程」研討會,以「生命延長科 學研究本部教授渡邊信一」之名義擔任主講人(見本院卷五 第82至83頁);⑸92年12月2 日以渡邊信一教授名義,與陳 學明博士於斗六正心中學演講(見本院卷五第81頁);⑹被 告朱科俊以渡邊博士名義演講之投影片有中英日文及醫學相 關內容(見原審卷三第40至71頁);⑺被告朱科俊與其前妻 林智瑤所印製之名片上記載「世田谷高機養生物同源調控 DNA 基因蛋白生命延長科學研究本部」、「抗老化醫學部指 導教授」、「抗老化醫學部駐台代表」、「德、英、法、美 、日專案醫療諮詢及國際轉診」(見本院卷五第74頁),則 被告朱科俊辯稱:其係依被告陳家騏之指示而冒充日本醫學 博士云云,誠非可信,惟被告陳家騏為國家考試合格之醫師 ,對於NK療法在國內尚未合法,且僅能在主管機關核准之前 提下,由教學醫院進行人體試驗,並不能使用在臨床治療等 情形,自比一般人更具有專業之判斷及認知;反觀被告朱科 俊並不具醫師資格,雖被告朱科俊於博智診所成立前即以渡 邊信一之身分對外接受專訪及演講,但被告陳家騏係受過醫 學院之長期教育,且取得中、西醫執照之醫師,具有相當之 專業判斷能力,豈會依憑上開資料及被告朱科俊所提供與名 人合照之照片,即輕易相信被告朱科俊具有NK療法之專業能 力,而與之共同開設診所,並以NK療法對外招攬病患,且被 告陳家騏朱科俊自93年7 月間共同成立博智診所起至96年 2 月13日為警搜索之日止,期間長達兩年有餘,則以被告陳 家騏之專業判斷能力,其就被告朱科俊實不具醫療專業一事 ,豈會全然未能察覺,是被告陳家騏辯稱其係遭被告朱科俊 詐騙一情,顯然違反常理。
⒌證人林惠珍於99年8 月25日本院審理時證稱:「(紀育泓律 師問:妳何時到陳家騏的診所任職?)大約是93年9 月。( 紀育泓律師問:當時診所的名稱為何?)博智診所。(紀育 泓律師問:妳在診所是擔任何職務?)名義上是護理長,算 是leader的職務,護士。(紀育泓律師問:妳是否認識在座 的渡邊信一博士〔即指被告朱科俊〕?妳在診所時是否有看 過他?他當時是否有在診所裡工作?)有,他當時是有在診 所裡工作。(紀育泓律師問:朱科俊他當時是擔任何職務? )顧問。(紀育泓律師問:顧問的工作內容為何?)幾乎什 麼都管,包括療程費用、人事的應徵、人事行政、護士薪資 、診所擺飾等都是朱科俊管。…(紀育泓律師問:妳在博智 診所任職期間,是否有看過朱科俊以日文跟他人交談?)有



。(紀育泓律師問:朱科俊日文講得如何?)非常流利。( 紀育泓律師問:就妳所見,朱科俊即渡邊博士在診所時跟陳 家騏互動的情形如何?)陳家騏對渡邊博士都很恭敬,我認 為他是聽命行事。…(紀育泓律師問:妳是否有看過朱科俊 責備或指導陳家騏改進對病患的講解?)有,但應該不算責 備,只是照朱科俊講的就對了。…(紀育泓律師問:妳剛有 提到,博智診所的事務、員工的進用、財務、行政管理等大 小事是否均由渡邊即朱科俊來決定?)對。(檢察官問:妳 在博智任職時,病患的NK療法的過程為何?)病患進去後是 由渡邊博士跟陳家騏一起會診,會診時渡邊博士會決定病患 的療程是多久、費用是多少,然後陳家騏會開處方,我們就 照處方上的藥打,再聯絡病人回來做治療。」等語(見本院 卷四第160 頁正反面);又證人即共同被告吳雲雀於99年9 月1 日本院審理時結證稱:「(紀育泓律師問:妳們診所內 的員工是怎樣稱呼渡邊博士即朱科俊?)博士。(紀育泓律 師問:陳家騏是否也是這樣稱呼朱科俊?)對。…(紀育泓 律師問:從卷證資料所示,有人說渡邊自稱是日本華僑,妳 在診所期間是否有看過他用日文跟別人交談?)有,他有時 會用日文講電話,因為日文我聽不懂,他日文很流利,我有 聽過。…(紀育泓律師問:渡邊博士即朱科俊陳家騏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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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生命密碼基因功能重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春藤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洋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