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503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玉瑾律師 複代理人 郭玉健律師 郭嵩山律師 郭玉諠律師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曹碧峯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清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被上訴人行使解除權解除與訴外人曹賜標所定買賣契約是否合法有效,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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