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99年度,1771號
TPHV,99,抗,1771,201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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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1771號
  抗告人 馬自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伊諾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假扣
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全
聲字第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 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蓋假扣押制度,旨在保全債權人將來 之強制執行,若債權人嗣願意拋棄假扣押之利益,債務人原 遭假扣押之財產即得免續受假扣押執行,對債務人有利而無 害,即應許債權人得隨時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俾免債務人 受無謂之拘束。次按抗告,非因裁定而受不利益者,不得為 之,此為訴訟法上之原則,是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救濟方法,必須原裁定對其 不利,始得為之;如原裁定對其並無不利,自無許其提起抗 告之餘地(最高法院78年度台抗字第10號裁判意旨參照)。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前曾聲請原法院對抗告人即債務人以原 法院96年度全字第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聲請撤銷上 開假扣押裁定,原法院予以准許,此對於抗告人並無不利益 ,揆諸上開說明,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至上開假扣押裁定之本案訴訟雖經判決相對人全部敗訴確 定在案,抗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固得聲請 撤銷假扣押裁定,然此無礙相對人得依同條第3項規定聲請 撤銷假扣押裁定之權利。且相對人假扣押之本案獲得敗訴判 決確定後,假扣押裁定不因之失效,仍須經由兩造依民事訴 訟法第530條第1、3項規定撤銷後,假扣押裁定方失其效力 。另相對人如欲取回因假扣押所提存之擔保物,須符合民事 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並聲請法院裁定之 ,此擔保物之返還與相對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核屬兩事 ,自不因相對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後,即當然得取回該擔 保物。況於相對人以保全程序終結後,依上開規定聲請返還 假扣押擔保物時,抗告人就其因本件假扣押所受損害,非不 得依法行使權利。是抗告人指稱相對人於假扣押之本案訴訟 敗訴後,不得為發還假扣押擔保物而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顯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林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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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伊諾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